一、收购目的
(一)实现物产集团整体上市,发挥资源整合的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实现物产集团所有产业板块的整体上市,物产集团将依托上市公司平台持续完善“轻(集成服务商、金融业)、重(不动产)、高(高端制造业)”结合的周期对冲、业务相关、相互协同、专业化下有限多元的产业格局。同时,物产集团整体上市后,将有利于推进战略、财务、人力、投资、风控的一体化融合,实现市场网络、财务资源的平台共享,形成流通、金融、实业的战略协同和联动发展。
(二)提升上市公司的行业位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国内流通行业的位势和影响力将显着提升,其中钢材、铁矿砂、汽车、煤炭、化工等品类的市场排名均位列前茅,业务渠道和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日益凸显。同时,通过优质资产注入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统一化的管控和协同化的运营有助于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竞争实力和股东回报水平,符合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有助于消除潜在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通过本次交易,
物产中大将吸收合并物产集团,整体上市完成后物产集团法人地位注销。因此,本次重组有助于消除物产集团及其下属非上市子公司与物产中大可能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有效解决与物产中大之间的关联交易问题。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未来12个月内对物产中大权益的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交易外,综资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物产中大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三、本次收购已经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一)本次收购已经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2014年12月26日,浙江省政府出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物产集团深化改革整体上市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14]131号),同意物产中大向综资公司及交通集团发行新股,换股吸收合并物产集团实现物产集团整体上市,同时向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2015年2月12日,物产中大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同意物产中大向综资公司及交通集团增发A股,并以此为对价吸收合并物产集团。物产中大与物产集团、综资公司及交通集团就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签订了《吸收合并协议》。
3、2015年3月23日,浙江省国资委完成对物产集团资产评估项目的批复;4、2015年4月9日,综资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事宜;
5、2015年4与13日,交通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事宜;
6、2015年2月12日,物产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事宜;
7、2015年4月15日,物产集团召开股东会,进一步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与本次合并相关的事宜;
8、2015年4月15日,物产中大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二)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本次收购尚需物产中大股东大会同意豁免综资公司以全面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2、本次交易尚需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有权政府机构批准;3、本次交易尚需经物产中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5、本次交易尚需获得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
第三节 收购方式
一、综资公司及物产集团持有物产中大股份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综资公司通过控股物产集团间接持有物产中大的股份。综资公司直接持有物产集团62%的股权,物产集团持有物产中大309,997,54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1.12%(其中物产集团直接持有物产中大304,997,543股股份,通过其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间接持有物产中大5,000,000股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