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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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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海

16-01-22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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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否认股市大跌是为养老金入市创造条件:不符合实际
2016年01月22日11:13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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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说这个干什么?还不如不说!
云海

16-01-19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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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2015年我国GDP同比增长6.9%
2016年01月19日10:02 国家统计局网站
云海

16-01-13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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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注册制改革不会造成新股大规模扩容
2016年01月13日19:35 中国证监会网站
云海

16-01-10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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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今天发布2015年12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数据显示,CPI环比上涨0.5%,同比上涨1.6%。2015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1.4%,创6年以来的新低。
云海

16-01-07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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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交易所公告确认指数熔断制度暂停实施
2016年01月07日 22:33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月8日消息,上交所晚间公告: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随后深交所与中金所相继发布公告。

  附上交所公告:

  关于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的通知

  上证发〔2016〕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微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附深交所公告:

  关于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规则》第四章第六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月7日  

  附:中金所公告

  关于暂停实施股指期货熔断制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微博]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沪深300(3294.384, -245.42, -6.93%)、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熔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五十六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中的熔断制度暂停实施;

  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中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由“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调整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调整为“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三、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继续与股票市场保持一致。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四、本通知仅涉及熔断制度的暂停实施和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的调整。股指期货其他业务细则,包括交易保证金执行标准(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40%,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20%)、手续费标准(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三,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十三,申报费为每笔一元)和日内开仓限制标准(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等均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6年1月7日
云海

16-01-07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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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暂停熔断机制: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效应
2016年01月07日22:35 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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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海

16-01-07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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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 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 内容。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云海

16-01-07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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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大股东减持新规 3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超过1%
2016年01月07日11:02 中国证监会网站
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2015年7月8日,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目前,《18号文》已近到期。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一、出台《减持规定》的主要考虑

  《18号文》出台后,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经验,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制定了《减持规定》,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三、执行《减持规定》的有关事项

  由于《减持规定》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因此,《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今后,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为落实《减持规定》,沪深交易所将于近期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细则,为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规范指引。
云海

16-01-0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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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看2016:沪指3000为底4500见顶
2016年01月05日03:40 新京报
预测2015年集体“跑偏”:暴涨暴跌行情出乎预料;有券商认为2016年上半年行情优于下半年

  1月4日,2016年的首个交易日。A股以暴跌迎接新年,并两度触发熔断机制,最终沪指定格在3296点,提前收盘。而在2015年结束前,各大券商在年度策略会上还普遍看好2016年A股行情。

  回顾券商们多年以来的年度投资策略会,不难发现,多数券商对行情“看涨不看跌”,而被“打脸”也是常事。2015年沪指收官时的点位,虽然在多数券商一年前的预测范围之内,但过程中的“疯牛”和断崖式下跌行情却出乎了几乎所有券商的预料。

  2016年首个交易日,沪指以暴跌给了普遍看涨的预测一个“下马威”,接下来的一年中,大盘在券商眼中将何去何从?哪些因素将成为影响沪指走势的大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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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海

16-01-04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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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新规正式实施 打新不再冻结资金
2016年01月04日07:25 证券时报
近期,证监会正式发布了此前征求意见的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相关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再预先缴款;小盘股将直接定价发行;同时,发行审核将会更加注重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企业和保荐机构需要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

  据悉,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则包括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及新制定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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