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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1蒙发,“秋天”的“童话”?

15-06-24 09:49 1091723次浏览
不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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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1蒙发,“秋天”的“童话”?

本来很不想开此帖,但000611蒙发在前期大幅上涨后的回撤我认为已过度了。大致分析如下:
1、背景介绍:今年初,现大股东“合慧”的实际控制人赵因涉案被拘(案件与上市公司无关),大股东自身还有大量经济诉讼长期难以脱身,只有赵妻马在独力支撑大股东的一切。大股东唯一的优质资产也是希望所在,就是持有000611的4000万股权。然而,前两年赵马因资金紧张曾签下的两项借款协议,把这4000万股权用于担保,引来今年王、沈两个争夺股权的诉讼。就在大股东举目无助之际,于盛夏的近段时间,“秋天”突然出现,其携“天首”另两大股东入主董事会,并任董事长。此时股价在一个月内翻番。然而,随着大股东与王、沈的两个诉讼近日一审均败诉,股价像秋风扫落叶般回落。“秋天”能否为000611带来童话般的结局?拭目以待。
2、争夺股权的三方人物
天首是谁?中国首批合规PE(私募股权基金),在金融、投资、及产业资本领域管理1000亿资产的公司。而“秋天”是天首的董事长及代言人。
沈是谁?是河北掌握煤炭等矿产资源的老板。
王是谁?是000611在去年曾一度想转型大数据的引路者。
3、诉讼案情分析:
大股东与王、沈的一审诉讼,当时是马在独力支撑,大股东2年前已资金紧张,今年更无力偿还。作为法院,无钱偿还判大股东败诉并划转股权理所当然。而然,现在“天首”已出面,代或借款给大股东偿还这涉讼3、4亿资金毫无压力。因此马的态度立即转为积极上诉,今后二审法院将如何判?本人认为,大致是判大股东限期还款,若未能做到则划转股权。
在上述情况下,虽然大股东一审败诉,但我认为终审被扳回的可能性居大。当然,也存在在此期间双方进行和解的可能。退一步,即使大股东或天首预计到不能胜诉,则公司尽快启动定增,天首取得大股东之位也可(此为后备)。而一旦两则诉讼顺利和解或天首决定启动定增,公司将不排除随时停牌。
4、股权诉讼谁胜谁负及公司未来走向:
若王胜,则他只能拿到大股东“合慧”的股权,但并不能真正控制000611(见沈胜)。因此,王即使胜,对其也应是鸡肋。在获得一定“补偿”后提前和解的可能相对较大。
若沈胜,则他能拿到000611的4000万股权,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沈似乎与天首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和解的可能性也较大。
若大股东胜,则天首加快顺利入主。按天首的背景及实力,给000611带来童话般的结局并非难事。因为联想到天首的PE背景,有九鼎投资及赛伯乐可学。联想到天首的金融背景,则有互联网金融可参照(至少今年初以来000611也略有涉足该领域)。既使天首铩羽而归,000611作为3亿小盘低价(12元多)壳资源重组预期公司,落在谁的手上预计都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秋天”能否为000611带来童话般的结局?或者美好的结局能否在秋天实现?拭目以待。
5、主要风险因素:(1)因2014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而被*ST,若2015年报仍无法改变此非标意见将被暂停上市。(2)两则股权诉讼的解决不排除耗时较长。因风险相对较大,投资者请衡量好风险承受能力再做出是否介入的决定。若介入也应控制好仓位水平。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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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htttt

16-02-24 21:43

0
讲话怎么这么随意啊,关门2年,关门1年以上就退主板了。

随意讲话的人,不实在。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jianbin195

16-02-24 10:11

0
盘整中买入
赚钱靠蒙

16-02-23 22:21

0
今天走得大恶心了

继续盘震吧,希望能跌回5元,那可就爽了
zls999

16-02-23 21:19

0
学点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附: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基于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的考虑,以维护审级制度为目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上诉案件进行实体改判的一种程序制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有下述两种:一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在司法实践中,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有下列几种: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在理解“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第二审法院可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例如,第一审法院的法官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可以说是存在重大的程序瑕疵,但如果第二审法院确信该庭审笔录为真实的,则不必发回重审。
  2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第一审判决即使有重大瑕疵,如果事人双方愿意由第二审法院审判,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而不发回重审。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以下三种案件也应当有条件地裁定发回重审: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参加的当事人。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扶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另外,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所作的判决还是一审判决,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
看样子,改判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倘若判决对沈不利,他还可以上诉,那时间就遥遥无期了。希望双方还是和为贵吧。
万甲乙

16-02-23 19:40

0
恭喜不凡老师的ST霞客涨停,但愿蒙发好运,,。
rehtttt

16-02-23 16:34

0
律师是要赚钱的,哪些事情和小散关系不大。

现在最怕就是搞暂停上市,搞暂停上市,小散就要歇菜了。
Aadan1976

16-02-23 12:49

0
接下来还需解决的问题有:非标,重组方案,诉讼最终结果。非标问题等年报公布,重组方案有个9月1日的承诺。诉讼由股权之争变为借贷纠纷。希望2016年都能尘埃落定!
不凡

16-02-23 12:46

1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目前证监会的立案仍在收集资料,对公司是否构成股权可能变更的信披违规暂无定论,所以上述征集行为可不予理会。随着昨晚公告沈案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今后的判决结果才是证监会调查结论的主要依据。若判决股权仍为大股东则证监会的调查也就有可能撤销了。所以,目前可不理会这些所谓征集问题。仅供参考。
leftgame

16-02-23 12:04

0
大家各自联系?
zls999

16-02-23 11:04

0
联系上这个律师了,就是征集符合条件的股东进行诉讼,要求赔偿。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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