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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大于风险。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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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报没出来前,公司只能回答存在此可能性,这也是前面公告中所说的。只是我综合认为暂停的可能较低。仅供参考。[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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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壳的价值主要看上市的难易程度,若现在走IPO排队,以当前700家计算基本上要等三年而且排上队到过会时还不一定被批。三年后大盘及拟注入资产的公司是什么情况谁也不知道。若想快速上市基本上只能借壳。而大盘的估值只是壳价值的次要衡量标准。仅供参考。[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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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当天我编辑后提交发帖时,股价已逆市上涨2个点以上,所以当天的上涨与本帖无关,应是有资金看好介入。[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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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不同,审限也不同。
1.如果判决还没有生效,发回重新审理的,以一审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一审,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自诉案件,根据《刑诉解释》第109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案件;未被羁押的,6个月,特殊的可延长3个月。(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一审审限是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如果判决已经生效的,发回重审,原来是第一审的,以第一审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限同前。原来是第二审的,以第二审的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审限同一审公诉案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也即不受上述审限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二审审限是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无论判决是否生效,发回重审的案子,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究竟与老沈的案件多久必须审结?看上面好像是六个月。可是问姜琴,她说是18个月。哪个是对的?有人知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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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前100名股东最少的也有27万股,估计扣除第一,二股东,平均估计有40万股吧,加上第一,二股东的5250万股,估计前100名股东有1亿股。感觉筹码也满集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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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不凡兄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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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涨 董秘就积极出来回答股民 问题 附带一些负面的消息 貌似有故意压盘的嫌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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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已经有暂停上市的可能?2014年非标未消除,一直都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啊。
我觉得董秘回答的很清楚。可能只是你不想接受这个事实。。。大部分人都只能看到自己想看到的。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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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2016年公司会有退市可能吗?(来自 深证互动易)
*ST蒙发 答: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中2014年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未消除,公司股票将存在暂停交易的可能。
这个说法是否表示公司已经有暂停上市的可能,还是回答失误,没有描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