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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1蒙发,“秋天”的“童话”?

15-06-24 09:49 1091589次浏览
不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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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1蒙发,“秋天”的“童话”?

本来很不想开此帖,但000611蒙发在前期大幅上涨后的回撤我认为已过度了。大致分析如下:
1、背景介绍:今年初,现大股东“合慧”的实际控制人赵因涉案被拘(案件与上市公司无关),大股东自身还有大量经济诉讼长期难以脱身,只有赵妻马在独力支撑大股东的一切。大股东唯一的优质资产也是希望所在,就是持有000611的4000万股权。然而,前两年赵马因资金紧张曾签下的两项借款协议,把这4000万股权用于担保,引来今年王、沈两个争夺股权的诉讼。就在大股东举目无助之际,于盛夏的近段时间,“秋天”突然出现,其携“天首”另两大股东入主董事会,并任董事长。此时股价在一个月内翻番。然而,随着大股东与王、沈的两个诉讼近日一审均败诉,股价像秋风扫落叶般回落。“秋天”能否为000611带来童话般的结局?拭目以待。
2、争夺股权的三方人物
天首是谁?中国首批合规PE(私募股权基金),在金融、投资、及产业资本领域管理1000亿资产的公司。而“秋天”是天首的董事长及代言人。
沈是谁?是河北掌握煤炭等矿产资源的老板。
王是谁?是000611在去年曾一度想转型大数据的引路者。
3、诉讼案情分析:
大股东与王、沈的一审诉讼,当时是马在独力支撑,大股东2年前已资金紧张,今年更无力偿还。作为法院,无钱偿还判大股东败诉并划转股权理所当然。而然,现在“天首”已出面,代或借款给大股东偿还这涉讼3、4亿资金毫无压力。因此马的态度立即转为积极上诉,今后二审法院将如何判?本人认为,大致是判大股东限期还款,若未能做到则划转股权。
在上述情况下,虽然大股东一审败诉,但我认为终审被扳回的可能性居大。当然,也存在在此期间双方进行和解的可能。退一步,即使大股东或天首预计到不能胜诉,则公司尽快启动定增,天首取得大股东之位也可(此为后备)。而一旦两则诉讼顺利和解或天首决定启动定增,公司将不排除随时停牌。
4、股权诉讼谁胜谁负及公司未来走向:
若王胜,则他只能拿到大股东“合慧”的股权,但并不能真正控制000611(见沈胜)。因此,王即使胜,对其也应是鸡肋。在获得一定“补偿”后提前和解的可能相对较大。
若沈胜,则他能拿到000611的4000万股权,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沈似乎与天首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和解的可能性也较大。
若大股东胜,则天首加快顺利入主。按天首的背景及实力,给000611带来童话般的结局并非难事。因为联想到天首的PE背景,有九鼎投资及赛伯乐可学。联想到天首的金融背景,则有互联网金融可参照(至少今年初以来000611也略有涉足该领域)。既使天首铩羽而归,000611作为3亿小盘低价(12元多)壳资源重组预期公司,落在谁的手上预计都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秋天”能否为000611带来童话般的结局?或者美好的结局能否在秋天实现?拭目以待。
5、主要风险因素:(1)因2014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而被*ST,若2015年报仍无法改变此非标意见将被暂停上市。(2)两则股权诉讼的解决不排除耗时较长。因风险相对较大,投资者请衡量好风险承受能力再做出是否介入的决定。若介入也应控制好仓位水平。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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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6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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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 最新
YHB123456789

16-06-22 13:34

0
不凡老师为什么611走的很弱
njusy

16-06-22 13:18

0
不错,市值排名倒数
牧郎

16-06-22 12:59

0
蒙发看来要重新估值回到7元的平台。
民兵

16-06-22 12:41

0
各位股友可建议公司正常申诉:13年股权转让非真实意思且非事实,法院亦未终审,不宜处罚;若罚宜从轻并同时处罚买卖双方
寒江雪2011

16-06-22 11:42

0
不凡兄,盘中大单不断砸低股价,是有人出局还是主力砸低股价做差?
丁凌

16-06-22 11:13

0
从风险控制看,611应降低迟股比
YHB123456789

16-06-22 11:05

0
可能陈凤珠在出货
Chinafly

16-06-22 10:01

0
这样理解,只有立案时违规行为才终止,对吗?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junesky

16-06-22 09:07

0
媒体这样的解读,不是智商问题,而是刻意为之。果然是利益决定立场。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打猎

16-06-22 08:03

1
1,企业实现转型升级这是国务院近期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上市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借壳)是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国内比较通行的做法。重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纪现象或规避借壳等不实重组确实给资本市场管理带来一些新的课题,从严规范确有必要。但不能因为规范而把确实需要通过重组或借壳实现转型升级的企业一棍子打死。新管理办法太严厉了,如果按新办法执行,很多上市公司将彻底失去通过重组或借壳实现转型升级的可能。这样既不利于企业本身,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活跃。企业资产收购、转让、并购本来是上市公司很重要的市场行为,人为的规定一些过于严苛的条件和框框,将严重影响上市公司通过市场整合资产进而改良公司质量的积极性。

2,新的管理办法中,下面一句话的表述市场中存在不同解读,造成了不必要的混淆,应该尽快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已满36个月;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这一段被市场和媒体解读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6个月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一律不得进行重组上市。
正确的解读是不是应该是这样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和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即借壳重组上市);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行为已经结案,且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行为自行为发生时间起未超过36个月的,也在受限之列。
这段表述中容易让人产生混淆或误解的是违法违规时间的界定,是以违法违规发生的时间为准,还是以接受处罚的时间为准,两种不同解释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理解。如果以处罚时间来界定36个月的话,应该不符合常理,应该按照违法违规的时间来确定36个月的界限比较合乎情理。

3,建议:为了区别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性质,建议修改为:涉嫌严重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结案的,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进行借壳重组上市;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行政处罚的,从违法违规发生日算起,24个月内不得进行借壳重组上市。这样以区别于严重犯罪和一般性违法违规,不能不分性质、轻重一概而论。

4,新规定中把上市公司收购资产改变主业也视同借壳,这一条应该取消。这一条如果实施会严重阻碍上市公司转型升级。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收购优良资产进而改善上市公司质量,回报投资者,是全球通行的做法,限制上市公司改变主业,这不等于让上市公司不管主业是不是淘汰产业或污染企业或亏损企业,只能在一个坑里等死吗?世界上估计没有一个国家会有这样的政策,限制企业改变主业违背市场经济原则,如果一般性重组涉及到改变主业就视同借壳,那主业不景气的上市公司还有活路吗?只要改变主业就等于借壳?这条款确实有点没人性了。这是把主业已经日落西山的企业往死路上逼啊!这样的资本市场不是会变成一潭死水了吗?如果不能改变主业,世界上还会有IBM、苹果、还会有GE、伯克希尔哈撒韦吗?这一条太狠了,改变主业的重组就算借壳?这是按市场经济原则制定政策吗?

以上是提交给证监会网站·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的建议。我发不上去,如果有愿意帮忙的,可以复制后帮忙发到证监会官网征求意见栏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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