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蒙发:未披露实控人控制情况变更
2015年6月2日晚, *ST蒙发 (现简称
*ST天首)发布《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15年6月30日晚,公司公告称,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今年6月13日晚,*ST蒙发再次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公司存在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同时2013年度报告未披露真实的应付票据金额,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公告显示,公司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的法定代表人马某与赵某分别持有合慧伟业50%股权,合慧伟业持有公司12.43%股权。2013年10月8日,赵某、马某分别与王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赵某、马某分别向王某借款2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利率为20%。同日,赵某、马某又分别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赵某、马某分别将两人持有的出资额为2500万元,占合慧伟业注册资本50%的股权出让给王某;同时,合慧伟业《股东会决议》中股东赵某、马某签字确认将两人各自持有的合慧伟业50%股权分别以25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某。
综上,赵某、马某将两人所持有的*ST蒙发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100%股权出让给王某,*ST蒙发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这一事实,2013年度报告也未披露该情况。
此外,截至2013年12月31日,*ST蒙发未对2013年开出的20份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账务处理,汇票金额共计为7.59亿元,未在2013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情形。
对此,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ST蒙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对赵某、马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其他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今年7月7日,*ST蒙发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违法事实和处罚进行认定。公司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T蒙发股票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拟定为: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2日期间曾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15年6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ST蒙发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不凡老师,能不能解读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