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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144,727,971.3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影
响
近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送达(2012)
闽民初字第 62 号《民事判决书》,获悉:一审法院已就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象屿公司” )诉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中储物流”,本公司已将该公司转让,详情已于 2013 年 3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及本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
审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 年 11 月,厦门象屿公司以北京中储物流拒不向其交付钢材为由起诉北京
中储物流及本公司,要求判令北京中储物流与本公司立即向厦门象屿公司交付钢材
34,152.166 吨,若交付不能,则判令北京中储物流与本公司赔偿货物价款损失人民
币 144,727,971.36 元。一审法院根据厦门象屿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已经查封
了 34,152.166 吨钢材。
以上有关情况,公司已及时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2年11月14日的《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一审判决情况
法 院判决 北京中储物流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厦门象屿公司 交付钢材
34,152.166 吨,若交付不能,北京中储物流应赔偿厦门象屿公司货物价款损失
144,727,971.36 元,并判决本公司对北京中储物流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拟上诉情况
公司认为,涉案货物因货权纠纷被其他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予以查封,
不存在北京中储物流交付不能的情形。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将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