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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执法的综合功效
从目前情况看,质量和效率方面的问题仍然不少。部分案件存在取证不完整,关键证据缺失,证明力减弱,调查时效低,调查报告内容表述不清等问题,甚至有的案件反复补证,多次修改调查报告,致使调查周期拉长。由于各种原因,审理部门积案压案现象也非常突出,一些案件搁置多年没有结果,出现争议不能及时加以解决。办案效率低、查处不及时、处罚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执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特别是大要案、敏感类案件,时间拖的越长,查处难度越大,查案压力越大,即便最后查实,查办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正是基于上述原因
,《意见》专门建立了案件限时办结制度。今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超时的,必须讲清理由,履行报批程序。稽查执法的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时限要求,绝不能再出现积案压案现象。执法权限下放以后,该由哪一级负责就由哪一级负责。会机关有关部门既要加强指导监督,又要避免过多干预或变为层层审批。对于重大案件,要在调查取得主要证据后尽快开展审理提前介入工作。调查审理过程中,对同一个案件不同违法主体是不是可以分别移交、边办边移,处罚是不是可以对案件进行分拆处理,行政处罚如何与刑事制裁更加有效地衔接,等等,都对执法效率具有很大影响,要积极研究,开阔思路,拿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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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已经稽查了一年半了仍没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