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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救贴!有无江西九江的网友?请即联系。另恳请股天乐手下留情,暂勿移贴,多谢。

10-06-28 11:35 13174次浏览
memory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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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不幸于6月18日遇车祸身亡,肇事车所在公司工商注册信息需要在江西九江市都昌工商局打印,家属一时无法动身前往九江,迟于今天肇事车辆就要放行,家人心急如焚。恳请当地网友帮忙,去工商局窗口付费50元打印(路费等所有费用我可立即转账),叩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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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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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stone

10-06-28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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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 

3、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书面申请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的,可予准许。在其缴纳了相当于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保证金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将检验、鉴定完毕后的车辆予以返还,但无牌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无合法来源的车辆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000lgm

10-06-28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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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节哀!
大地我

10-06-28 12:50

0
顶!好心人,股票大涨。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职业鼓手

10-06-28 12:49

0
楼主能不能把事情说清楚一些,我老家就是都昌的。
1、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去工商局打印?
2、打印了如何给你?寄过来?
一诺网络

10-06-28 12:48

0
帮顶
雪里梅

10-06-28 12:45

0
帮顶
雪里梅

10-06-28 12:44

0
九江离都昌还远,都昌是个县,
那个月亮

10-06-28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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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顶吧
这样的事 应该帮顶!!
半月

10-06-28 12:37

0
你搞到期限最后一天来办这事?
luckjiang

10-06-28 12:33

0
应该直接找当地的论坛求助,祝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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