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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税,还有费,有完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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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呀。
所以俺还是要找人走走偏门了。。
给这帮狗日的吃了还是理直气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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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正确了,这才是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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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狗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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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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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去租赁所办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48000,逾期10天,电话咨询了下,要收30%罚款。
48000 X 30% = 14400,靠,什么国度。
JB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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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房租多少钱?
我说:房主是我朋友,出国了,我帮他看房。
房管局:朋友就能免费住吗?
我说:真的不要钱。
房管局A对B说:不是直系亲属,都要算钱,不管他是不是不收你钱。那就写3000。(备注:多写了好几百)
房管局开出《限期办理房屋租赁管理手续通知书》,要我签收,我拒绝,我说没有办理把单交到房主手中,人在国外。房管局A对B说:“不签收一样有效”,留下通知单就走人了。真晕倒。
难道不签收真的也有效吗?房东不去办理,他以后会有什么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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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了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的一张《限期办理房屋租赁管理手续通知书》,要求我转交房东,10日内不办理,按《深圳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53条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22条处罚。
本来房租就够贵的了,办理缴税了,房东肯定会加到房租里面。房东要是不去办理房租租赁管理手续,会怎样?
《深圳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十三条 租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二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