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草案: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 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
今日起至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一项议题就是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议案。据报道,该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其中明确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明确注册制程序交易所负责审核
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 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注册文件。
据证券时报报道,证券法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其中明确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上述五方面主要内容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就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证券法》修订草案指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其本质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做出判断,明确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督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修改发行条件,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细化参与各方的责任,发行人注册文件及补充修改情况、解释说明等应公开,发行人和保荐人需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制度,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建立股票转售限制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出,现阶段注册制改革的范围限定于股票,为此,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维持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在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方面,将证券交易场所分化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明确了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公开交易。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修订草案指出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新增公开承诺履行制度,新增现金分红制度,新增股东大会最低持股比例制度,并对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全面规定。在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方面,增加证券机构的组织形式,并完善证券业务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取消七类行政许可,调整取消若干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条款,相应建立证券买卖申报登记制度,调整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方式,新增禁止跨市场操纵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制度,完善监管执法方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建立行政和解制度等。
拟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
据新华社报道,此外,证券法修订草案还提出:
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明确了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专设一章加强投资者保护,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至此,《证券法》正式进入第五次修订程序。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透露,与前四次修订相比,这次是全面修订。修订草案新增了100多条内容,修改了100多条内容,删除了20多条内容。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相比市场实际需求,现行证券法的主要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证券发行管制过多过严,发行方式单一,直接融资比重过低;二是证券范围过窄,市场层次单一,证券跨境发行和交易活动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三是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对投资者保护不力,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监管执法手段不足,各类损害投资者行为时有发生。
长期以来,我国的市场约束机制都不完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权益受侵害的投资者缺乏有效途径进行维权。
为此,此次修订草案专设一章予以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并且,修订草案指出,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新增公开承诺履行制度,新增现金分红制度,新增股东大会最低持股比例制度,并对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全面规定。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取消七类行政许可,调整取消若干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条款,相应建立证券买卖申报登记制度,调整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方式,新增禁止跨市场操纵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制度,完善监管执法方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
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今后也可以进行证券的买卖。
4月20日,独立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国外的成熟市场,从业人员合规合法持有股票是正常的,而我国当初在这方面作出限制,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环境不成熟。如今随着证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和诚信程度不断提高,再这么做,已不符合当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上月初接受《上海证券报》专访时称,目前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开发行制度为核准制,而要改革为注册制,就必须先解决证券法相关条款的修订问题。两会后证券法修订草案会提交人大审议,预计今年内应该可以完成修订。
关于证券法修订问题,吴晓灵此前表示:“按正常进度,证券法修订案有望4月底上会。初审过后,需要征求意见并总结,最快8月份进行二审,10月份完成三审。”
去年5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这是自2004年1月份以来,国务院第二次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台的资本市场纲领性文件。这是资本市场顶层设计的路线图,传递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新“国九条”着力理顺市场与政府在资本市场发展中的关系,促进市场在证券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将加快资本市场改革的进程,增强股市的内生动力,并向市场传达提升股市作用和地位的明确预期。
新“国九条”颁布后,资本市场改革明显提速并取得了丰硕成果:正式开启沪港通、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相关措施、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全面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启动优先股试点、完善退市制度、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
这些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并进发酵后,催生了股市“改革牛”。过去一年中,上证综指累计涨幅接近100%。
证券法修改正逢其时
据法制网报道,4月18日,由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证券法治体系建设”理论研讨会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在清华大学隆重召开。来自国内外几十所高校以及政府机关和实务部门的400多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证券法治体系建设”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有关证券法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引发了与会代表热议。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锋指出,新一轮证券法修订背景具有三个重要特征:其一,全面深化改革为放松管制、市场配置资源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其二,全面依法治国为在中国特色法制道路上完善证券法治奠定了良好基础。当前,我们正在致力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体系构建,在此形式下的证券法修订,既要适当借鉴国外有益制度,又要认真总结我国证券法颁布实施以来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和监管做法,树立法治自信,不断研究和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立法司法执法体系与制度。其三,证券监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主线和出发点的持续转型和创新为证券法修订积累了丰富的法治实践经验。“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将中国经济社会法治的发展带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
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第二次证券法修订可谓正逢其时。”
郭锋教授认为,此次证券法修改对我国证券市场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实现我国证券法现代化的重要机遇。证券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适应进一步放松管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因素的客观需要而提上国家立法的议事日程,特别是备受关注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作为这次修法的核心内容,不但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物管理的改革方向,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形势,也有利于使监管机构回归监管执法本位。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这次证券法修改也很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必须依法有据,“从我们前一段的改革来看,有过一些是摸着石头过河,现在我们重大的改革必须依法有据,只有法律定了规矩,我们才能进行重大改革,希望这次会议能够对我们国家新的证券法的修改,起到重大建议的作用。”
投资者保护能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然而,一方面,现行《证券法》对投资者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较为分散,同时亦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实践中时有侵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现象出现;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法治意识也亟待进一步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提出,要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来设计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发展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则,以供市场参与者遵循。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立法的第一要义,证券法的修订应当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中心,来设计相关的配套制度。在修订证券法过程中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切实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第一是以公开原则为主线,第二是禁止欺诈行为,提高信息的可信度。第三是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切实防范和杜绝利益冲突。第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此外,证券法修改还应当认真研究和准确定位投资者民事诉讼制度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在立法层面上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证券法除了规范市场交易参与者的行为,防止其侵害投资者权益外,还应当赋予投资者适当的救济途径。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丽萍认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也需要司法介入与支持,建议进一步扩大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借鉴此前两高已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出台有关市场操纵犯罪法律应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证券法的修订工作不仅关系到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也将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在证券法修改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同时启动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调研工作,未来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还将集思广益,向专家学者等征集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