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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穿前面几个月的整理平台估计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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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各项税费 61,670,920.82 13,966,858.66
主要系下属房产公司房产预收账款预交
营业税等所致。
可以看出12亿的收入早晚要记,我可知道,想要税局退税,几乎天方夜谭!
至于其他的会计准则和税法事项,就是它的财务总监有天大本领也跳出如来佛的手掌。
至此,此股基本面没有什么好说的,完全看技术面的走势了。万变不离其宗!
以下有心人自己琢磨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
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贷款应确认为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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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穿了 下面好深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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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以下已经走完,LZ的意思是6.8的调整也快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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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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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以为是10送10的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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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走到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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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今年势的判断我初步定义为大震荡市,具体点位是在2600-3800之间波动。产业结构调整毫无疑问是主基调,而152具备相关的题材,具体调整的位置及中期目标个人认为基本路径:3.90 4.46 5.0 6.8 8.5 9.69 11.48。5元以下已经走完,之后待市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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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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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明天出来杯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