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2019年11月22日对*ST林重立案调查,2020年7月1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2月10日,*ST林重和兰州中煤支护装备有限公司(简称兰州中煤)签订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9亿元,约定了交、提货时间。当月,*ST林重分两笔支付给兰州中煤1亿元、0.95亿元。
2017年12月31日,*ST林重将预付给兰州中煤的1.95亿元转为对子公司林州朗坤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朗坤科技)的其他应收款,朗坤科技确认对*ST林重的其他应付款,并将其他应付款1.95亿元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朗坤科技将其对*ST林重的其他应付款利息进行资本化。但是,朗坤科技将1.95亿元其他应付款转入在建工程时,并没有收到由兰州中煤提供的设备实物,也没有相关物流单据与发票。
*ST林重在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朗坤科技确认的在建工程进行了合并披露,导致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7亿元,虚减预付账款1.95亿元;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ST林重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因*ST林重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陈述,按照法律规定,在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买入并且在11月22日及以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注:本文仅供学、交流使用,不构成投资建议或者索赔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