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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维维股份(600300)索赔的原因及条件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维维股份2019年年报时,发现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随后证监会于2020年5月7日对维维股份立案调查,缘由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0年7月18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
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维维集团)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为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因此,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报告期内,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
二、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
2017-2019年期间,维维股份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公司、维维粮仓粮食储运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6家中间方,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
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维维股份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因维维股份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陈述,按照法律规定,在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买入并且在5月7日及以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注:本文仅供学、交流使用,不构成投资建议或者索赔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