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牌核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原文如下:
8.1.1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 公司应当于次- - 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8.1.2.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
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 -交易日起复牌。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本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8.1.4本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二)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三)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四)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