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本次信息披露所牵涉事项与公司VR业务相关,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与虚拟现实技术及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信息光子学与光通信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广播电视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字电视国家工程实验室共同签订了《“虚拟现实+广播电视”产业化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告编号:2016-008),并于同年4月10日与以上机构签署了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公告编号:2016-013)。
2016年4月22日,公司与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天威视讯——
佳创视讯”虚拟现实产业化运营合作协议》(公告编号:2016-017);同年4月27日,公司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
湖北广电——佳创视讯”虚拟现实产业化运营合作协议》(公告编号:2016-030);同年5月20日,公司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虚拟现实+广播电视产业化运营合作协议》(公告编号:2016-035)。
2017年6月29日,公司与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
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共同创新试播虚拟现实业务的合作协议”(公告编号:2017-037),开展“VR+广电”试播合作。
2018年5月10日,公司在2018年第十四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上举办了“VR+广电产业高峰论坛”,在该次论坛上公司分别与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签署了《广电虚拟现实业务产业化运营合作协议》(公告编号:2018-024)。公司自开展“VR+广电”业务以来都在公司定期报告“重要事项”中“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由于VR概念项目、VR产业化应用属于重大科技创新型项目,公司“VR+广电”业务的相关工作在前述进展过程中长期受到资本市场、投资者的高度关注。在2018年5月10日公司与多家企业签署《广电虚拟现实业务产业化运营合作协议》后,至本次信息披露已超一年半时间,在此期间,公司股东、资本市场机构、中小投资者多次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投资者热线等渠道询问公司“VR+广电”业务的后续进展,表达了极大的关注。近期公司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回复中简称“
吉视传媒“”)、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回复中简称“陕西广电”)、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回复中简称“山东广电”)滨州分公司签署了“VR+广电”开展商业化运营的合作协议,并于2020年1月1日在三地上线正式运营收费,可能影响公司2020年及未来的销售收入,属于“VR+广电”业务的重大突破及进展,因此,公司认为此次业务进展属于公司重大事件信息,亦是投资者持续高度关注的业务进展,应予以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公司不存在以蹭热点、炒作股价的情形,没有利用公告进行宣传和广告。公司承诺本次“VR+广电”商业化运营后在2020年及未来产生重大进展或对公司业绩收入产生重大影响时,仍将及时、如实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充分保护上市公司与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