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办法》第13条来看,证监会认定为借壳基于两个条件,第一是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第二是交易规模认定条件,即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总额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算借壳,反过来说,只要不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规避借壳的认定。
[淘股吧]较为普遍的思路是购买资产和控制权变更分为两步走,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标的资产股东认购的股份不影响原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或签署一系列的承诺保持原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权。另外一种思路是取得控制权,但购买资产总额要小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
第二点肯定不符合
不算借壳
绕过监管层
这也是为何选择主营业务收入很好的
光洋股份而不是去选择一个净壳
如果是净壳
股权投资注入就是借壳
监管层审核不通过
妙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