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建秀与被执行人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邱士杰公司增资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308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
认购款、资金占用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9月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于2020年1月15日前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
中国人寿大厦查找被执行人邱士杰、北京天首资本管理公司下落,未果;冻结被执行人邱士杰名下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
平安银行、
光大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浦发银行账户,但二被执行人上述账户内均无可供执行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邱士杰名下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9号院3号楼12层1501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案外人北京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2000000元。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总对总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王建秀亦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3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