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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前都这走势了还赌摘星摘帽行情?当以前老鼠仓都是假的吗……你这……不知道说什么好。只能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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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了退市标准,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新增市值退市指标。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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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赌法,风险和收益不成正比。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这条。0611今年是又抗住了,但你觉得2020年有多大可能0611在依旧没有主业,而且施工建设基建大量开销的情况下可以做到扣非为正或者营业收入超过一个亿?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总之这么赌性价比很低。除非是深套了没办法任人宰割。小市值垃圾股的生存环境只能是一年比一年恶劣,这是不可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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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要太悲观,毕竟现在是往好的方向走,金钼投资进来接管生产,可以说是最优方案了,年报出来申请摘星摘冒,我感觉能摘冒至少上市公司是在做实业挖矿,不是那些飘渺虚无的概念,证监会没必要去为难企业。我还打算做波短线赌摘冒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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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会退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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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程度上证明秋天卖出股权是惟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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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间:2019年2月28日
这个小姑娘的离职前的一个月那段时间,从天首k上看也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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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少给离职员工补偿那么几万块钱,把一个为公司工作了6年的90后小姑娘告上法庭,最后还被法院基本维持宣判了。不得不说邱士杰的格局真的太小了。楼主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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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股友传的天首拖欠工资的事也是真的。仔细读,里面有经营困难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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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总额为48717.28元;2.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事实和理由:被告离职前月工资12000元,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原告已依法为被告缴纳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相应部分应一并核算。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为2017年8月1日,仲裁认定的工龄与事实不符。因原告经营困难,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并非主观故意,不应再支付经济补偿。
被告辩称,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劳动关系情况
1、入职时间:2013年5月13日。
2、离职时间:2019年2月28日。
3、离职前工资标准:12000元。
4、工资支付情况:原告于2019年3月支付了被告2018年10月的工资。原告尚未支付被告2018年9月、11月、12月、2019年1月、2月的工资。
原告曾于2018年11月8日为被告出具过在职证明,记载被告入职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
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2月,每月住房公积金扣缴金额为1022元,社会保险扣缴金额为871.33元。原告与被告于劳动仲裁期间确认2018年12月因迟到需扣款50元。
二、劳动关系解除
被告于2019年2月28日填写员工辞职申请书,辞职原因书写为"拖欠工资6个月"。
三、劳动仲裁情况
被告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12677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50483.3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2000元,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职证明、员工辞职申请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原告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周婧婷2018年9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税前工资50483.35元;
二、原告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周婧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2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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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卖了都不卖股权,说明邱天打算死扛,现在只能盼望不要影响到钼矿正常开工。能拉到专业合作伙伴来投资也算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