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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18长线跟踪贴

18-08-22 08:57 10399次浏览
老哥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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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邦一个多月以来,围绕TPI试产成功的公告,热闹非凡:
公司自认世界唯一
监管机构问询函、监管函、媒体质疑文章、公司回复持续不断
是不是真的?
真的有恁个好?
真的值很多钱?
见仁见智,建个帖子长期收集资料

2年后,看看会是个什么状况?
打开淘股吧APP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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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哥028

18-09-06 10:29

0
控盘资金成本应该就在18左右

维护必然

借机清洗未尝不可

洗洗更健康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aquarius

18-09-06 09:14

1
二股东明显是在审判前想清仓式减持,4个亿的资金承压,现在的操盘手的计划估计要重新做了。要么放着不管,让股价下跌,那会引来抄底盘的介入!要么调动资金来挺着!拭目以待
玄门无迹

18-09-06 07:00

0
这根本不是上市公司丹邦科技发的,这是二股东通过深交所直接发出来的公告
这根本不是上市公司发的,这是二股东通过深交所直接发出来的公告。然而,背后的情况是,深圳法院已经在处理二股东的现任法人当初私刻公章更换法人的事情了,从这个节奏上看,二股东有点儿狗急跳墙了,一旦帐户被冻结,呵呵,各位试目以待吧
老哥028

18-09-05 22:55

0
长线
无需过度担心

真强的话
主力资金或许无视减持利空
该干嘛干嘛

明天就见分晓
老哥028

18-09-05 22:50

0
估计
公司二股东丹侬科技的2个小股东确实着急要钱 
个人需要  打上火?


此次减持股份数量较大
应该涉及到2618公司董事刘文魁通过丹侬科技间接持有的丹邦股份

之前
交易所监管函提到的违规减持尚未了结:
1、丹侬科技登记在册的大股东刘文魁对函件所加盖的公章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刘文魁亦曾担任过丹侬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刘文魁保留的丹侬科技的公章和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发送的函件所加盖的公章并非同一枚公章。鉴于以上,公司无法判断相关函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2、丹侬科技计划减持的股票占丹邦科技总股本的4.2625%。刘文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刘文魁持有丹侬科技50%的股权,若该计划实施,则会直接导致刘文魁违反其减持承诺,同时也会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  刘文魁拟对丹侬科技、王李懿、邹盛和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丹侬的持有的2618股份减持
前事未了,再填新乱
应有后续动作

静待
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作何应对?


恐怕是监管部门该管的事吧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老哥028

18-09-05 22:31

0
证券代码: 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公告编号:2018-028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邦科技”)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2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关注函》的要求,现对关注函相关问题做出回复并披露如下:
关注函问题1、丹侬科技作为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减持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
一、主要事实
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侬科技”)是丹邦科技的第二大股东。丹侬科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于2018年5月21日减持公司股份0.4015%、于2018年6月13日减持公司股份0.0520%、于2018年6月14日减持公司股份0.1916%(以下合称为“本次减持”)。本次减持前丹侬科技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37,369,950股,占总股本比例6.82%,本次减持后丹侬科技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33,835,053股,占总股本比例6.18%。减持具体过程如下:
1、2017年12月15日,丹邦科技董秘办收到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仅加盖丹侬科技字样公章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减持计划告知函(一)》”),函中述及:丹侬科技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丹邦科技不超过23,356,218股股票(占丹邦科技总股本比例4.2625%)。计划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期间为丹邦科技就本次减持计划的公告披露之
日起的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期间为公告披露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就《减持计划告知函(一)》,公司董秘办联系了丹侬科技登记在册的大股东及公司现任董事刘文魁先生,刘文魁先生通过《致深圳丹邦科技股份公司董秘办的函》表示:①《减持计划告知函(一)》中所使用的丹侬科技公章系丹侬科技另外两个股东邹盛和、王李懿采用伪造文件虚假变更登记所取得;②其本人作为丹侬科技的登记大股东亦或是作为丹邦科技的董事并没有减持丹邦科技股份的计划;③《减持计划告知函(一)》的内容违反《若干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公司收到的《减持计划告知函(一)》公章真实性存疑、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法授权文件,其真实性及合法性难以保障,且该减持计划内容上违反了《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鉴于以上,公司认为如按照《减持计划告知函(一)》进行披露,其真实性及合法性难以保障,公司作出了不予披露的决定。
2、2018年5月3日,丹邦科技董秘办收到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仅加盖丹侬科技字样公章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减持股份告知函(一)》”),函中述及:丹侬科技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丹邦科技股份总数不超过5,479,200股股票,占丹邦科技总股本比例的1%。
3、2018年5月23日,丹邦科技董秘办收到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仅加盖丹侬科技公章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减持股份告知函(二)》”),函中述及:丹侬科技于2018年5月2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丹邦科技股份2,200,000股股票(占丹邦科技总股本比例0.4015%)。
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丹侬科技于2018年5月21日卖出股份2,2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15%。2018年5月25日,丹邦科技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公告》,披露了以上丹侬科技减持股份的信息。
4、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丹侬科技于2018年6月13日减持公司股份284,847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0520%,于2018年6月14日减持公司股份1,050,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16%。
5、2018年6月19日,丹邦科技董秘办收到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仅加盖丹侬科技字样公章的《关于减持计划期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实施情况告知函》”)和《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减持计划告知函(二)》”)。表示《减持计划告知函(一)》所述减持计划已经2018年6月14日期满并制订了新的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告知函(二)》”中述及:丹侬科技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丹邦科技不超过19,821,321股股票(占丹邦科技总股本比例3.6176%)。
6、2018年6月20日,丹邦科技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公告》,披露了以上2018年6月13日、2018年6月14日丹侬科技减持股份的信息。
《减持股份告知函(一)》、《实施情况告知函》和《减持计划告知函(二)》存在与前述《减持计划告知函(一)》同样的问题,公司作出了不予披露的决定。
二、丹侬科技的减持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董监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在减持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根据《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丹侬科技是此次减持股份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在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的义务。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除了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股权变动相关公告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2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亦可以通过“股东业务专区”办理与股权变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业务。
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发送的告知文件仅有加盖丹侬科技字样的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没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合法授权委托文件,且丹侬科技登记在册的大股东刘文魁对告知函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提出了异议。在无法判断告知函件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原则,公司未直接披露上述函件。经检索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披露平台,丹侬科技未在集中竞价减持前披露并公告减持计划、未在减持计划实施过半时披露进展情况、未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予以公告。
作为本次减持行为的实施主体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丹侬科技未履行公告义务,违反了《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关注函问题2、刘文魁作出上述声明的背景、原因及其合理性。作为丹侬科技持股50%的大股东,刘文魁是否能对丹侬科技实施控制,是否能对减持行为产生影响,其未来拟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
回复:
一、刘文魁作出上述声明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刘文魁提交给公司函件说明,其本人作为丹侬科技的大股东对于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发送的仅加盖丹侬科技字样公章的《告知函》的制作及发出均不知情,对丹侬科技的减持行为也均不知情。刘文魁认为相关告知函件的内容及减持行为侵犯了其本人的合法权益,其表示:
第一、告知函件中所使用的丹侬科技的公章系丹侬科技另外两个股东邹盛和、王李懿采用伪造文件虚假变更登记所取得。丹侬科技的工商登记信息于2014年12月29日发生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刘文魁变成了王李懿,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120万元)。随后,刘文魁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
监局”)举报并投诉。2015年2月3日,市监局决定立案侦查。在市监局调查期间,2015年3月18日,丹侬科技网上备案将法定代表人由王李懿变更登记为邹盛和。经调查,市监局发现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中加盖的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印文与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公安局印章印签卡(南No.075424)备案的印章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刘文魁”签名笔迹不是刘文魁所写。市监局遂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深市监南撤字[2015]l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撤销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9日的增资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刘文魁向市监局请求恢复到丹侬科技2014年12月29日之前的登记状况,并重新核发法定代表人为刘文魁、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的营业执照。关于恢复的情况,刘文魁在市监局网站查询得知,丹侬科技的注册资本及占股比例恢复到2014年12月29日变更登记之前登记状况,但是,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邹盛和,没有恢复为刘文魁。丹侬科技设立时,丹侬科技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第三款“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人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刘文魁限于以上公司章程条款的限制,之后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未能撤销成功。之后,丹侬科技除刘文魁外的另外两名股东王李懿、邹盛和将丹侬科技名下原本持有2160万股深圳市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托管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随后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今陆续减持丹邦科技股票。刘文魁本人均不知情。
第二、《减持计划告知函(一)》称丹侬科技计划减持丹邦科技总股本的4.2625%,其中主要为刘文魁的间接持股,而刘文魁目前仍然为丹邦科技的董事,《减持计划告知函(一)》计划减持4.2625%的比例已超出了刘文魁“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承诺。该减持计划因违反《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而不具有合法性。
基于上述背景及理由,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文魁向公司作出了上述说明。

二、刘文魁是否能对丹侬科技实施控制,是否能对减持行为产生影响
根据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丹侬科技经工商主管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邹盛和,经备案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中均无刘文魁。
根据刘文魁的说明,截至目前,刘文魁已无法控制丹侬科技,无法对减持行为产生影响,理由如下:
第一、刘文魁未管理与控制与丹侬科技经营管理相关的重要资料。刘文魁仅保留了丹侬科技成立时的公章,其余资料如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卡、证券账户卡等重要的经营资料均被其他股东在未经其本人许可的情况下取走。
第二、刘文魁无法对董事选聘及高管聘任施加重大影响,无法对股东会的决议施加重大影响。截至目前,刘文魁不是经工商登记备案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对董事、监事及高管的选聘均不知情,无法对董事、高管的选聘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刘文魁本人未参与丹侬科技的经营管理。所有与丹侬科技经营相关的事项其本人均不知情,亦未收到过相关的股东会通知,未参与丹侬科技任何经营决策。
第四、刘文魁本人从未收到与丹侬科技减持计划或减持行为相关的通知或决策文件。

三、未来拟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
刘文魁拟对丹侬科技、王李懿、邹盛和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注函问题3、你公司是否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一、公司关于本次减持事项进行的信息披露
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5日、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23日、2018年6月19日收到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寄送的《减持计划告知函(一)》、《减持股份的告知函(一)》、《减持股份的告知函(二)》、《实施情况告知函》以及《减持计划告知函(二)》。
2018年5月21日,丹侬科技减持股份2,200,000股,减持比例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15%。公司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后于2018年5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公告》,披露了丹侬科技减持股份的信息。
2018年6月13日、2018年6月14日,丹侬科技减持股份284,847股、1,050,050股,减持比例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63%。公司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后于2018年6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公告》,披露了丹侬科技减持股份的信息。
二、公司未直接披露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发送的相关函件的原因
公司未直接披露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发送的相关函件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相关函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存疑
公司收到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仅加盖丹侬科技字样公章的相关函件后,刘文魁亦向公司出具了加盖丹侬科技公章并签字的《致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的函件》,表示告知函件所使用的公章系通过虚假变更登记方式取得,其本人作为丹侬科技登记的大股东没有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且该减持计划的实施会导致其违反股份锁定承诺,从而违反《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发送的数次函件,均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未随附相应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经公司与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数次沟通后,2017年12月补发了一次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字且未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且丹侬科技登记在册的大股东刘文魁对函件所加盖的公章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刘文魁亦曾担任过丹侬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刘文魁保留的丹侬科技的公章和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发送的函件所加盖的公章并非同一枚公章。鉴于以上,公司无法判断相关函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第二、相关函件所述的减持计划若得以实施,会导致公司的董事被动违反其减持承诺,同时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减持计划告知函(一)》称丹侬科技计划减持的股票占丹邦科技总股本的4.2625%。刘文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刘文魁持有丹侬科技50%的股权,若该计划实施,则会直接导致刘文魁违反其减持承诺,同时也会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收到广东阿尔法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仅加盖丹侬科技字样公章的相关函件后,在相关函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为避免信息披露错误而误导投资者,经研究决定未予披露。收到减持行为告知函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在保证减持信息来源真实的情况下,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披露了大股东的减持信息。综上,公司对本次丹侬科技减持的信息披露未违反《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以上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内部事务,对上市公司没有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运行正常。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9日
老哥028

18-09-05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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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公司一个

周一
公司老板个人信用为公司担保融资1个亿,流动资金贷款
暗含利好

周三
盘后公告,二股东大幅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毕竟需要接近4个亿的承接资金,实质利空
老哥028

18-09-05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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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公告编号:2018-042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如下:
同意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申请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连带责任保证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
刘萍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及10.1.5 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刘萍先生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担保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刘萍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同意,且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自然人:刘萍
性别:男
国籍:中国国籍
身份证号码:4223271965XXXXXXXX
刘萍先生通过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53,598,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03%,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先生拟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无偿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该担保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有效。刘萍先生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责任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
三、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先生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无偿责任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体现了刘萍先生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四、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刘萍先生关联交易情形。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先生除了为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无偿责任担保事项外,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接受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拟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无偿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该担保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有效,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
续、循环使用。经核查,我们认为: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帮助解决公司流动资金,加快企业发展步伐,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责任担保为无偿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刘萍先生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解决公司流动资金。同时,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任何反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于公司向银行贷款的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3日
老哥028

18-09-05 22:10

0
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
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行为
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海瀚2018(法意)第084号

致: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受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侬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易海东律师、李优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丹侬科技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以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信息披露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信息时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于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公司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公司决定减持公司持有的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代码: 002618 )不超过19,821,321股(含本数),即不超过丹邦科技总股本的3.6176%,有效期自2018年06月15日至2018年12月15日。
经公司书面说明,自公司成立以来其主要资产为公司持有的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目前,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为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所得资金。
根据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拟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提示公告显示:丹侬科技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丹邦科技股份不超过19,821,321股(占丹邦科技总股本比例3.6176%),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减持公司持有的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已经按照《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向监管机构披露减持股份信息。

二、 公司减持股份数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https://app02.szmqs.gov.cn/outer/entSelect/gs.html)披露的公开信息显示,股东刘文魁出资额50万元,出资比例50%;股东王李懿出资额25万元,出资比例25%;股东邹盛和出资额25万元,出资比例25%。
根据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披露的公开信息显示,刘文魁现任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股东王李懿、邹盛和已分别于2014年9月2日、2015年3月25日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离职。
根据公司书面说明,经公司历次减持股份后,公司直接持有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为33,835,053股,其中,股东刘文魁间接持有1510万股,股东邹盛和间接持有1215万股,股东王李懿间接持有658.5053万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2018会计年度内,公司剩余可以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为23,310,053股。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关于公司减持公司持有的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19,821,321股,其股份减持数量未超过2018年度公司可以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拟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行为及减持数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信息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刘海春 易海东
承办律师:
李优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老哥028

18-09-05 22:05

0
公告编号:2018-001
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拟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侬公司”)目前持有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33,835,053股(占丹邦科技总股本比例6.1749%),为丹邦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东。丹侬公司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丹邦科技股份不超过19,821,321股(占丹邦科技总股本比例3.6176%),现将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 持股情况概述
截至本公告日,丹侬公司为丹邦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丹邦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3,835,053股,占丹邦科技总股份的6.1749%。

二、 本次拟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丹邦科技,证券代码: 002618
2. 减持股份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3. 减持股份的来源:丹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丹侬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各年度分红配股转增的股份。
4. 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不超过19,821,321股,即不超过丹邦科技总股本的3.6176%。
5. 计划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
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6. 减持股份的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若减持计划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 其他相关说明
1. 丹侬公司及其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丹邦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2011年09月20日至2014年09月19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丹邦科技股份,也不由丹邦科技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股东在其任职丹邦科技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截至本公告日,丹侬公司及其股东履行了上述所作承诺,本次计划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2. 丹侬公司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丹邦科技总股本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丹邦科技总股本2%(若计划减持期间丹邦科技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3.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4.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丹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丹邦科技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四、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2. 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减持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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