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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15 16:15 5480次浏览
西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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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ting through complexity to find solutions runs through four predictable stages: determine a goal, find the highest-leverage approach, deliver the technology ideal for that approach and in the meantime, use the best application of the technology you already have--whether it‘s something sophisticated, like a new drug, or something simple, like a bednet.

从这个复杂的世界中找到解决办法,可以分为四个步骤:确定目标,找到最高效的方法,提供适用于那个方法的理想技术,同时,利用现有的最佳技术——不管它是复杂如新药物,还是简单如蚊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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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玉龙

17-11-08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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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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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七宝之琉璃 
西玉龙

17-11-08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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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水长,物象千万,非有老笔,清壮可穷。
十八日,上阳台书,太白。 

李白唯一传世真迹《上阳台贴》
宋徽宗赵佶瘦金书题签:唐李太白上阳台
西玉龙

17-11-08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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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玉龙

17-11-08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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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讲丨最低零售价限制(3/4)
你好,这个礼拜我们讲垂直销售限制。
前天我们讲了1911年的迈尔斯案,昨天我们讲了2007年的里根案。两个案子相隔96年,里根案推翻了迈尔斯案的判决。美国最高法院经过96年的时间,终于明白最低零售价限制的好处了。
昨天的里根案当中有一个有趣的细节,就是迈尔斯案在美国已经实施了96年的时间了,最低零售价限制都是违法的,里根案当中的主角——里根公司他们为什么那么有信心要抵抗到底?最后在最高法院获得了胜利,他们的信心是从哪儿来的?
里根公司跟他们律师团队的信心,不是凭空而来的,是有原因的。原因在于在1911年到2007年的96年当中,不是风平浪静的,当中有过几宗重大的相关案件。这些案件的判决,使得里根公司和它的律师团队有了十足的信心,觉得最低零售价限制这件事,能够重新杀回美国最高法院,能够有重见天日、平反昭雪的一天。
这96年当中发生了什么事呢?最重要的是两件大事:第一是分区销售合法化了;第二是最高零售价限制合法化了。这两种商业行为的合法化,最终为最低零售价限制合法化铺平了道路。
1. 分区销售的经济学意义
我们来看,最低零售价限制这种安排的核心理由。它的经济学理由就在于,它要通过限制价格的竞争,鼓励零售商在服务的维度上面展开竞争,防止一些不提供服务的零售商,搭那些提供服务的零售商的顺风车。防止别人搭顺风车,这是核心问题。
分区销售这种商业模式,背后的机制也是一样的。
比方说,我们国内有成百上千家零售商在卖苹果手机,如果有人——不管是谁——他能够在中央电视台上做一个苹果手机的广告,那一定能够促进销售。
但是,任何一家单个的零售商,他都没有积极性做这件事情。为什么?因为在央视上投放广告成本可高了,但收益呢?收益会落到其他所有的零售商手上。出钱做广告的那家单个零售商自己不会得到多少好处。
解决的办法,是厂家指定一个地区总代理。这家总代理负责整个地区的独家销售,只有他才能从厂家那里进货。这样总代理就有积极性做全局的推广了,不仅是售前的推广,售后的服务他也有积极性去张罗、去布局了。
这是分区销售的经济学意义。
你看,我们前面说过反垄断法最重要的核心不在证据,因为事实只有一个,但看问题的角度却可以很不同。不同的角度看同样的事实,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反垄断法之所以复杂多变的原因,在于人们看待同一种商业行为的角度不同。
商人做地域的划分,不让货物在不同的销售地域之间流通,不允许串货,可以看作是划分区域进行垄断的行为。但是换个角度,却可以看作是鼓励地区总代理,进行全局性布局、推广和提供服务的一种积极运营策略。
这个道理,咱们刚才用了5分钟左右,就把它说清楚了。但历史上却相隔了十年,通过两个案件才彰显出来。
注意,我前面讲的迈尔斯博士案和里根案,以及今天所要讲的四个案件,这总共六个案件,全部都是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可忙了,管的事也够多了。

2. 第一场战役:划分销售区域是否合法
话说1967年,发生了“施文自行车案(United States v. Arnold, Schwinn & Co.)”。在这个案子里面,自行车生产商划分了销售区域,其中有一家零售店不顾这个划分,跑到别人的地区去销售了。结果这家公司就跟当地的销售公司发生了冲突,形成了案件,最后打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划分区域进行销售是,一种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是一种反竞争的行为。结果判自行车生产商有罪。划分销售区域是违法的。
结果隔了十年,1977年,又发生了“电视机销售案(Continental Television v. GTE Sylvania)”。这个案件案情是类似的。厂商要划分区域,个别的销售商违反厂家的划分,产生纠纷,案件又打到美国最高法院。
这一次,十年之后,美国最高法院明白了划分区域的经济学意义了。这也是历史上,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采纳经济学家,尤其是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关于反垄断看法的案件。
他们正式推翻了十年前——1967年施文自行车案的判决,认为划分区域进行销售是促进竞争的行为,合法。
这是关于垂直销售限制之争的第一场战役,划分销售区域合法了。
3. 第二场战役:最高零售价限制是否合法
第二场战役,是关于最高零售价限制的。注意,我们讲的是最高零售价限制。战役的起因,是1968年的“Albrecht报纸案(Albrecht v. Herald Co. )”。报社卖报纸,都给报纸规定了最高零售价,而不是最低零售价。
为什么报社不想把报纸卖得贵一点?因为报社不靠卖报纸挣钱,他们靠发行量挣钱。发行量上去了,广告收入才能增加。所以报社总是小心翼翼,不能让这个报纸价格过高。
但是报纸分销商的出发点就不一样了。有一家报纸某个区域的分销商,他就擅自提价卖报纸,而且发展了1000多名订户。报社知道了这件事情,就赶紧跑去跟订户说你们千万不要多付钱,我给你另外找一家经销商,多收的钱退回去。
前面那家经销商就不愿意了,他们把报社告上法庭:“你们维持报纸的最高售价,不让报纸随便涨价,这也是一种价格维持的做法,也是违反反垄断法的。”
这个案子最后也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在1968年做出判决:“没错,维持最高价格也是一种价格维持的做法,它本身就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
因此判报社败诉。不仅维持最低零售价限制是违法的,维持最高零售价限制也是违法的。这个判决一下来就是29年。
4. 波斯纳与奥康纳法官改变历史
直到1997年,又发生了“可汗汽油案(State Oil Co. v. Khan, 522 U.S. 3)”。在这个汽油案里面,故事是这样的,石油公司跟油站说:
你看,石油的价格每天在波动,这个我们管不了,每天我们卖给你的汽油是随行就市波动的。但是我们要管的是,你的利润空间不得过大,无论我卖给你的汽油是多少钱,你只能涨价两毛钱,不能多涨。
石油公司的这种做法,目的是要让他们的销售网络维持足够低的利润率,从而保障足够高的营运时间,整个网络都处于服务的状态。但油站不答应,油站说:
凭什么你管我的利润空间?我爱涨价涨多少就涨多少。咱们这个国家,还有1968年的那个报纸案呢,最高零售价限制也是违法的。
结果油站把石油公司告上了法庭,案子在上诉阶段到了美国第七巡回法院,负责审理这个案子的,是我们熟悉的波斯纳(Richard Posner)法官。
当然,波斯纳法官明白当中所有的经济学原理,你猜他怎么判决?他说:
我们手上的这个石油案,援引的先例是1968年最高法院就报纸案做出来的判决。但我们要知道,1968年这报纸案的判决,从判决的那一天起就是错的。它的理由根本不成立,最高零售价有它内在的经济学原理,所以这个案件石油公司的规定是合理的。
但是波斯纳法官笔锋一转,他说:
1968年的报纸案,可是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最高法院是我的领导,我是下属法院,我没有权利改变我领导的判决,我只能服从。所以根据1968年的报纸案,我只能判石油公司败诉。
石油公司虽然败诉了,但他们一看波斯纳法官的理由,觉得有戏,咱们还得抗争下去,结果又再次上诉。
案子最后又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手里。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奥康纳(Sandra DayO‘Connor)代表大多数法官做出最终的判决,她说两点:
第一,波斯纳法官的态度是端正的,没错,哪怕咱们最高法院做了错误的决定,也只能由咱们最高法院自己来推翻,下属法院是没有权利逾越半步的。
第二,咱们最高法院29年前的那个判决,那个报纸案的判决确实错了,咱们现在终于明白,最高零售价限制的经济学意义在哪里了,所以咱们判石油公司胜诉。
这是关于垂直销售限制争论的第二场战役。
经过这两场战役,划分销售区域合法了,最高零售价限制也合法了。
到了2007年,里根公司临门一脚,又再次把最低零售价限制送进了美国最高法院,最后使得最低零售价限制也变得合法了。这当中经历了整整96年。

课堂小结
今天,我给你系统地串讲了垂直销售限制之争的三场战役:
第一场是关于销售区域划分的;
第二场是关于最高零售价限制的;
第三场是时间跨度最长的,关于最低零售价限制的。
三场战役打下来,垂直销售限制算是在美国合法了。

课后思考
今天我留给你的思考题是,像反垄断法这种复杂的案子,要经过将近100年才能彻底理解的案子,执法的权力往上移,也就是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来执行呢;还是往下移,让地方的司法机构也可以执法。你认为哪一种的效果会更好?为什么?
欢迎你给我留言,我们下节课再见。
推荐案例:
Dr. Miles Medical Co. v. John Park &Son (1911)
United States v. Arnold, Schwinn & Co.(1967)
Albrecht v. Herald Co. (390 U.S. 145, 1968)
Continental Television v. GTE Sylvania(1977)
State Oil Co. v. Khan, 522 U.S. 3(1997)
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roducts, Inc., v.PSKS, Inc., (2007)
西玉龙

17-11-08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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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玉龙

17-11-08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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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八八  ^_^
西玉龙

17-11-08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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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玉龙

17-11-07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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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哦~
那套翡翠系列的图片,其实我有做另外一套,只不过用的是石子儿  ^_^
嗯,我喜欢石子儿系列,多过翡翠系列,这听起来有点太孩纸气,对不对?
但我自己觉得,老坑帝王绿虽美,却不及石子儿有温度,适合握在手心儿里揣在兜兜儿里
好吧,我留着自己看啦~~~~
西玉龙

17-11-07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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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最低零售价的案子,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读来很有意思。

不过上期诉IBM捆绑销售案里,解释为IBM提供的纸张是来衡量机器使用频次从而进行服务价格歧视。
也许这个理由是存在的,但不能彻底解释为什么IBM要为这种纸张定高于市场的价格?为什么不能与市场同品质产品等价销售,甚至稍偏低一点也可以,毕竟机器和服务才是利润来源,纸张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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