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周问答丨好的就必然是少的
你好,我们开始本周的问答时间了。
这个礼拜我们继续深入地讨论,美国传统的反垄断法当中常见的罪名。这些细致的讨论,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让我们抛开传统经济学上,常见的那些黑板上的图线、公式,还有抽象的博弈论模型,看看真实社会当中,竞争究竟是怎么样展开的。
我想通过具体的故事,有血有肉的故事,让你发现很多人头脑里面所存在的,关于反垄断法问题自相矛盾的地方。
比如,很多人认为,市场上应该有激烈的竞争,但同时他们又不喜欢看到有人败下阵来,退出市场。
又比如,人们希望市场能够出现非常优秀的产品,得到大众的追捧,但同时又希望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选择非常多,各种选择都一直能够存在下来。问题是,只要是好的产品,喜欢的人就肯定多,市场份额就一定大,其他品质较次的产品,生存空间就会受到挤压,好的东西顾名思义就不可能多,这是一个矛盾。
还有,很多顾客希望好的产品是浑然一体的,用起来方便,但同时有人又会说,同一件产品所要达到的功能,应该由多家厂商共同来完成,不应该有捆绑,消费者可以随意选择。这两个目标也是互相矛盾的。
当然,所有的消费者都希望商品越便宜越好,但谈起反垄断法,大家又反对倾销。这两者也是矛盾的。
这些矛盾的想法,在泛泛讨论的时候,比较容易和平相处,不被暴露出来。只有到了具体的、真实的、生动的例子,甚至推到了唇枪舌剑、刀光剑影的法庭,这些矛盾才会被暴露出来。
经过思考,我们才会发现,我们原来的想法是有问题的,而这一念之差,很可能就会对人类文明的伟大的推进者,做出了惩罚,造成了伤害,对未来的进步形成了阻碍和威慑。
1. 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值得敬佩
Dacy 同学留言说:“听完洛克菲勒的故事,无论是文章字里行间,还是老师讲解的声音感情里面,都能感受到薛老师对这位石油大王的深深敬佩和惋惜。我自己听完后的感受也是这样的。”
Dacy 说得没错,我对每一位成功地改善了人类生活方式的企业家,总是充满了敬意。抽象而粗略地看,人类总是会进步的,没有这位发明家就会有另外一位发明家,没有这位企业家就会有另外一位企业家。
但是具体地、细致地用放大镜来看,任何一个伟大的成就,都是由一件一件的具体的小事组成的。没有这些发明家、企业家、科学家的具体贡献,我们就不会有今天的幸福生活。
2. 美国政府控诉IBM:一场劳民伤财的闹剧
在讲到捆绑销售的时候,我们提到的IBM公司也不例外,由于IBM公司不断进取,不断做大,政府就一直盯着它不放。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反垄断部门都在调查它,起诉它,惩罚它。
当时美国司法部有一位经济学家,名字叫理查德·德拉马特(Richard T. Delamarter),他对IBM公司恨之入骨,写了一本厚厚的书控诉IBM的罪状,名字叫《蓝色巨人:IBM对权利的运用和滥用(Big Blue: IBM‘s Use and Abuse of Power Hardcover,1986)》。
我自己特意买了这本书来收藏,专栏文稿里有这本书的照片,还真的挺厚的。我仔细读,看看IBM究竟做错了什么事情。尽管这本书的作者,这位经济学家对IBM的做法非常不满,但他对IBM公司的所作所为的描述,还是非常客观的。
他说:
IBM公司早期做的计算机虽然是贵,但用户都非常满意,大公司用它做财务计算,都觉得很惊讶,说用计算机来记账,它竟然不会出错。而且IBM公司的成功之道,从那个时候开始到今天,都是善于紧密地跟用户相联系。
他们不是简单地把计算机扔给用户,说这是计算机,你自己学着用吧,而是跟用户一起深入地研究每一行业务内在的逻辑关系,帮助他们实现业务流程的逻辑化、规范化和电算化。IBM公司是因为这样,才取得成功的。
在1934年,恰好是美国经济处于大萧条的最低谷时期,IBM公司的创始人托马斯·沃森(Thomas J. Watson),他的年收入达到了36万美元,这是一件光荣的事情,还是一件丢脸的事情呢?
沃森他自己肯定会说,这是追逐美国梦的结果,这是努力工作的结果,这是敬业的结果。但他肯定不会说,这是垄断的结果,而垄断才是IBM从那个时候开始到现在最好的代名词。
我对这本书的作者所做出的客观描述感到敬佩,但同时也没有办法理解他对IBM所作所为的评价。
当然,也很有意思的是,政府一直没有停止对IBM的诉讼。在1975年,政府又兴起了一场为期7年的对IBM违反反垄断法行为的调查。
有意思的是,到1982年,当所有的证据、指控、文书都已经准备就绪,就差一个签字,就可以开炮了的时候,一位斯坦福大学的法学教授威廉·巴斯特(William Baxter),当时美国司法部的副总检察长大笔一挥,把整个案件撤销了。
理由很简单,政府的这些指控没啥意思(The government‘s charges were without merit)。7年过去了,时代已经变化了,技术已经进步了,行业的格局已经焕然一新了,
微软都要长大了,再去铺张浪费,劳民伤财地告人家图什么。
好,我们来看看本周的思考题。
3. 产品捆绑与产品整合没有必然区分
在预告当中我问,有利于消费者的低价和有害于竞争对手的低价,两者如何区分?若干个部件凑成的一件产品叫做整合,若干产品凑成的一套产品就叫捆绑,前者肯定是无罪的,后者或许有罪,那么一件和一套应该如何区分?
我自己的回答是,没办法区分。低价对消费者有利,那么对竞争对手就是有害,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我们在讨论经济学的比较优势原理,在讨论自由贸易的好处的时候,就曾经解释过,讨论自由贸易的好坏、利益的得失,至少要从消费者、先进生产者和落后生产者,这种三角关系来考察。
有人得,也会有人失,最后的标准应该是追求整个社会的总的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某些局部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我们应该保护竞争,而不应该保护竞争者”这句话的含义。
商品的整合(integration)和商品的捆绑(bundling),没有必然的区别,任何一种商品的发展历史,也必然就是一部捆绑的历史,而电子产品,软件产品尤为如此。
今天的智能手机就是电话和照相机的捆绑,捆绑到一定程度就成了整合。先给智能手机一个定义,然后就说后面的捆绑或者整合违反了这个定义,这是一种固步自封,刻舟求剑,削足适履的做法。
4. 竞争有赢家,就会有输家
周一,我们介绍了洛克菲勒发家的故事,最后也介绍了洛克菲勒的曾孙,一位美国的参议员,他说他愿意为老洛克菲勒做的贡献点赞,但却无法为他为了取得这些贡献而采取的竞争手段点赞。这句话什么意思?洛克菲勒究竟做错了什么?
Paladin 同学回答:
我认为他并没有做错,他掠夺性定价,其实只是将油的价格降到了所有人都用得起的程度,是造福了大众;他铺设输油管道,造成了铁路公司的大批破产,但是反过来,如果任由铁路公司联合起来提价,那破产的就是石油公司。竞争有赢家,就会有输家。
我自己很同意Paladin 同学的看法,这也让我想起,咱们课程一开始就介绍过的,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写的《看得见的和看不见的》这篇文章。新的更方便,更有效的技术的出现,必然会淘汰旧的技术,而那些被淘汰出来的资源,一定能够找到新的用途,只是我们不容易看见它而已。
油管当然排挤了铁路,但被省下来的资源一定会用到别的、更有效的地方去的。人类的所有进步,都是一点点地通过这种资源的重新配置、配置、再配置而实现的。
5. 应以市场准入为垄断的评判标准
周二的问题是,我们在讲网络效应和路径依赖的时候讲过,竞争者可能要先补贴用户,才可能尽早地把用户召集在同一个平台上来;而在我们讲掠夺定价的时候,我们又说倾销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这两种不同的对公司采用低价竞争策略的解释,有没有矛盾的地方,为什么?
楷 同学回答说:
没有矛盾,想起了得到平台上曾鸣老师《智能商业20讲》当中说过,网络效应是达到了一定规模以后取消补贴,培养消费者打车的这种行为惯,企业达到一定规模以后,停止补贴,那只不过是回到了正常的定价而已。长期而言,企业还是要追求收支平衡,甚至是创造利润的。
去年滴滴和优步在中国合并,很多人讨论这个合并有没有涉嫌垄断。我就曾经给出了明确了评论,滴滴和优步的合并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就是网络效应。在网约车的领域完全竞争指的是有无数个平台,网约车市场是一个具有网络效应的市场,最后只剩下一两家、两三家大企业为用户提供服务,是一种有效率的,正常的市场现象。
第二,我们评判一个市场是不是垄断,应该看行业入口有没有限制,其他企业做一个同样的App有多难,行政上面有没有阻力,算不算是一种非法行为;为了集资去找投资人,是不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如果不是,那么这个行业入口就是完全畅通的,这个行业内部的竞争就是动态的,激烈的。
第三,我们要看在用户的层面,他们切换选择不同的服务,成本高不高。网约车和地铁、出租车、快车、自行车的转换成本低不低,如果很容易切换,相关市场界定的范围就很大,垄断也就不存在。
6. 搭配免费产品与服务不是不正当竞争
周三的思考题是,微软公司在销售他们的操作系统Windows的同时,也搭配了一个免费的
互联网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IE,这种做法对其他提供互联网浏览器的公司来说,算不算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呢?
多活一天同学说:
我认为不算,装了IE浏览器同样可以装其他的浏览器,如果自带的浏览器不好用,市场上不缺其他好用的浏览器。
沈天一同学回答:
事实上真正资深的网民早已抛弃了IE,改用Chrome、Finrefox这些浏览器了。一句话,是IE为Chrome、Finrefox培养了早期的用户。
我同意这种理解,其实这种现象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是有规律性的。
曾经有一些大型的电商平台,它自己当然也在首页做导购,但它的导购服务做的不够好,不够到家,不够有效,就很自然地引发了第三方的导购服务。不管这些导购服务是平台自己做的,还是第三方做的,只要他们之间存在竞争,只要让更优秀的胜出,电商平台本身就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
7. 以暂时的竞争格局规范市场弊大于利
周四的问题是,像微软公司这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型公司,不断在自己的软件上面增加新功能,挤压竞争者的生存空间,我们应不应该事前给它设定一个合理的限度,这个限度在哪里?
我的回答跟很多同学的回答一样,不存在合理的限度,也更不应该去设限。今天不像昨天,明天又怎么可能像今天呢?
有时候我喜欢去看科学博物馆、工业产品博物馆,看看当时所谓的先进产品,今天看来,其实是多落后。技术发展的前景是无限的,在任何一个时刻,人的想象力都是不够的。
以当前暂时的竞争格局来硬性规范市场的话,回过头来看,一定是短视的,弊大于利的,甚至是可笑的。
周五辩论
好,周一到周四我给大家留了思考题,今天是礼拜五,我给大家留个辩论题,大家一起辩论。
这个礼拜我们讨论了捆绑问题,讨论了平台和应用之间的关系。我们现在就来辩论一下,提供平台服务的大企业本身,是否应该同时也做应用?
正方认为:提供平台的企业本身不应该再涉足应用,因为既做平台,又做应用,身份就会冲突,也容易涉嫌不正当竞争。
反方认为:提供平台的大企业,也可以同时做应用,因为有时候应用的服务跟平台的服务密不可分。而同时,应用和应用之间的竞争,总是能够使得平台得益的,所以提供平台服务的公司,也不会偏帮自己所提供的应用。
欢迎大家参与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