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讲丨签约前是否应该让对方知情
你好,前面两个礼拜我们讲了在信息不对称这个约束下面,人们通过哪些办法来增进信任。
今天开始的这个小单元,我通过经济学的角度,来给你分析英美惯法里面关于合同的一些原则,看看它们是怎么和经济规律相符的。
1. 合同与承诺也是一种经济资源
我们前面介绍过,经济学是怎么去看待关于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的。有财产的地方就容易出现侵权的地方,凡是有侵权人们就会对侵权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者矫正。
产权保护的办法有财产原则,也有责任原则:
财产原则——你不能侵害别人的权利,除非人家自愿出让他们的权利;
责任原则——如果一项财产已经被侵害了,那么就需要第三方对侵害造成的损失做出一个评估,让侵害者根据这个第三方定出来的标准,而不是原来物主定出来的标准进行赔偿。
而事实上,经济学就是以同样的视角,来理解合同法当中的规定的。在法律经济学者看来,一项合同就是一个承诺,一个承诺就好像一个产权一样是一份资源,而违约就是对这项资源的侵害。
也就是说,在经济学家眼里或者在法律经济学家眼里,一项承诺、一个合同就跟一块地是一样的。这块地既可以通过财产原则来进行保护,也可以通过责任原则进行保护。那么一个合同、一个承诺,也同样可以通过财产原则或者责任原则进行保护。
所谓财产原则的保护就是说,你答应人家做什么你就不能违约,你答应了什么就得做什么,这是一种对合约的保护方式。
另外一种方式,是你已经违约了,但是你答应的事情是不可能再实施了,这种情况下你要做出适当的赔偿,赔偿的金额由第三方确定。这是责任原则的思路。
所以这一下子,经济分析的光芒也就照射到了传统的合同法里面去了。
2. 合同法的功能和目标
整个合同法的功能和目标,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也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促进人们之间的合作,让合作变得更稳定、更可预期,同时尽量减少各种意外和浪费。
1)阻止机会主义行为
简单地说,合同法的第一个功能,就是要阻止机会主义的行为。
两位种田的农民约定他们要分工合作,一位
先施肥,另外一位负责收割。负责收割的那位,就比较容易欺负前面负责施肥的那位。因为施肥是先付出的劳动,收不回来了,合同法就要尽量防止后面那位农民,对前面那位农民做出敲竹杠的行为。这是合同法的第一个功能。
2)给不完备合同填补默认条款
合同法的第二个功能,是要在那些不完备的合同条款当中,塞进默认的条款。我们时不时听到有人会说“不完备合同”这个词,它的意思是说合同的条款签得不够细,有一些情况没有预想到、没有商量到、没有写下来。
其实这个词是多余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份合同是完备的,合同一定是不完备的。
合同的执行涉及到时间的维度,它不是一刹那就能完成的。既然加入了时间的维度,也就加入了不确定性。合同是要帮助人们在不确定性当中,尽量找到共同的利益。
比方说曾经有过一个案子,一个代理商跟一位画家签订了代理合约,签完合同以后,这位代理商完全没有花力气去替这位画家的画做宣传、做推广。画家把这位代理商告上法庭以后才发现,在合同里面竟然没有签下这么一个条款,说这个代理商应该尽力去替画家做宣传。
但法庭却认为既然签了代理合约,代理人替委托人尽力工作是一件不言而喻的事情,哪怕合同没写,也都默认它存在。
合同法的功能之一,就是给不完备的合同填上合理的默认项。
3)减少可以避免的意外
合同法的第三个功能,是尽量减少那些可以避免的意外。
比方说在一份合同里面,说12号我给你送货,没写哪个月,这到底是谁的责任呢?合同法说这得看行规,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规矩,对条款内容的具体程度就有不同的要求。
通过合同法就能够约束大家,说同样的话、用同样的术语、遵守同样的行规,这样可以减少意外的成本。
4)合理分摊责任
合同法的第四个作用,是合理地分摊责任。
在1889年美国的威斯康星州,曾经有过这样的案子,州政府要盖一栋附楼,找来了包工头,包工头拍着胸脯说:“我盖的楼肯定不会倒。”结果楼盖完以后不久就倒了。仔细地追查原因,发现楼之所以倒塌是因为图纸有问题,而不是包工头的施工有问题。
但是这位包工头曾经拍过胸脯,说他盖的楼是不会倒的,现在就倒了,他有责任吗?
法官的判决说:虽然包工头承诺他盖的楼不会倒,但真正的原因不在他,而在图纸的设计者那里,所以威斯康星州政府应该自己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包工头没有过错。
看上去没有按照合同来执行,但实际上这个判决才是有效的。
5)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合同法的第五个功能,是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比方说签约者如果神志不清,如果没有到合法的年龄,如果签约的条件非常特殊合约就无效,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减少合约纠纷的数量而设计的。
3. 合同法中作为准则的“意会”
今天我先给你介绍英美合同法里面,一个最基本的准则:意会。意会就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意会(Meeting of minds)”,直译是“头脑见面”。
第一个案子发生在1855年(Harrisv. Tyson ),在这个案子里,原告把自己的房子和地卖给了被告,被告是一家专业的铬矿开发公司。这家公司买了原告的房子和土地以后,就在这地底下挖出了铬矿,赚了大钱。
这时候原来的房东不愿意了,他控告铬矿公司,说他们在签约的时候、在买房子的时候没有告诉他,他们知道这地底下有铬矿,如果早知道地底下有铬矿,他卖的价钱就不是这么低了,甚至他可能就不卖了。
所以法律的问题是,铬矿公司在买这块地以前,需不需要告诉这位房东,他们知道这地底下藏着宝贝。
这个案子可是一个经典的案例。1855年的判决,法官说被告铬矿公司不需要告诉原来的房主这地底下是什么,只要他们双方都知道成交的东西是什么,就是那栋房子和地,双方都愿意达成协议,这就够了。
铬矿公司能够找到地底下的铬,是他们的本事,原来的房主可能永远都不知道自己的地底下有铬,所以也就没有蒙受任何的损失。
在这个案子里,法官非常清楚地指出:“买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要让卖家变得跟自己一样的聪明。( A purchaser is not bound by laws to make the seller as wise ashimself. )”
你会说这个案子的原理很清楚、很简单。我们再来看一个难一点的。
时间到了1990年,案子的名字叫“Wilkinv. 1st Source Bank”。Wilkin这个年轻人告一家银行。
有一个有钱的女人去世了,她的遗嘱由一家银行负责执行,根据她的遗嘱,银行把这个女人的一幢房子给卖了。买房子的年轻人买到房子以后才发现,这屋子里面乱糟糟的,他就跟银行说:你看,这屋子乱糟糟的没有打扫,你得给我打扫。
银行嫌麻烦,就跟这位年轻人说:我给你两个选择,要么我就帮你打扫;要么你自己打扫,但如果你自己打扫的话,这屋子里面你捡到的各种杂物、各种东西归你所有,你觉得怎么样?
这位年轻人想了想,就选择了第二个方案,他自己打扫,然后把捡到的各种杂物收归己有。就在收拾这些杂物的过程中,这位年轻人在地下室发现了八幅油画和一尊雕像。
这八幅油画和这尊雕像,是这屋子的男主人留下来的,而男主人在女主人去世前就已经去世了。银行知道了以后就非要把这八幅画和雕像收回来,因为根据女主人的遗嘱,油画和雕像得另行处理。
这男主人留下的八幅油画和雕像可不一般,这位男主人的名字叫伊万·梅斯特罗维奇(IvanMestrovic,1883-1962 ),他是一位著名的雕塑家,被公认为是文艺复兴以后,宗教题材最伟大的雕塑家,他也是第一位活着的时候,就在美国大都会艺术博物馆(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举办个人展览的艺术家。
伊万·梅斯特罗维奇(Ivan Mestrovic,1883年8月15日-1962年1月16日)
这八幅油画和雕像,到底应该属于这位答应打扫房间并赚取各种杂物的年轻人呢?还是应该根据女主人的遗嘱,归还给银行另行处理?这是案件的核心问题。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呢?
同样,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也援引了一个更古老的案子,那是1887年的案子。在这个案子里面,有一个人跑到农场里面去买牛,他看中了一头牛,这头牛买卖双方都认定它是不育的,它是不能生小牛的。
签约以后,买主并没有当场把牛取走,过了一段时间他才来取牛。但是回来的时候他们才发现,这头牛原来是可以生小牛的。
一头牛能生小牛和不能生小牛,价格差别可大了。原来以为这头牛不能生育的时候,它价值是80美元;如果可以生育,它的价格就涨了差不多十倍,是750到1000美元。那么这头牛应该归谁?
法官说这两个案子的核心问题都是一样的,应该做出相同的判决。
课堂小结
今天我给你介绍了,经济学是通过怎么样的角度,来分析英美合同法当中通过多年的案例,积累下来的经验和准则的,然后我给你讲了铬矿公司买地以后发现铬矿的案子,然后又讲了一位年轻人买了房子以后,发现房子里面有八幅油画和雕像的案子。
课后思考
今天留给你的思考题是,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这八幅油画和雕塑,应该归年轻人所有还是归银行所有?为什么?
欢迎你给我留言,我们下节课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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