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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茂审判结果落地,东莞证券IPO燃起重启预期

17-12-14 21:14 20675次浏览
大牛发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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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我牛哥,低位淘干货,今天要分享的好货,也是两支IPO影子股。 12月13日晚间,锦龙股份 发布公告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长杨志茂涉嫌单位行贿一案宣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为期半年的 “东莞首富”行贿案终于落下帷幕,此前受案件影响的东莞证券在5月初按下IPO暂停键,主动中止申请,而当时,东莞证券在中小板 排名第16位,处于已反馈更新、即将上会的状态,根据规定,一旦恢复IPO不需要重新排队。 目前,东莞市国资委通过东莞控股 、金控集团、金信发展合计持有东莞证券55.40%的股份,为东莞证券的实际控制人(其中东莞控股持股20%)。另外,锦龙股份持股40%,新世纪科教持股4 .6%。 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1 东莞市财信发展有限公司30000000020
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020
3 东莞市金源实业发展公司231000000 15.4
4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040
5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690000004.6
合计1500000000100
东莞证券上市前股本15亿,拟发行股本1.67亿股,营收和净利润与第一创业山西证券 等券商比较接近,后两者目前市值分别为336亿和263亿,且东莞一旦上市,由于其总股本小得多,流通股本更是只有1.67亿,加上新股溢价,大概率会在20元以上才能开板。 锦龙股份持有6亿股东莞证券,含权市值在120亿以上,直逼上市公司总市值,应该算是史上最牛IPO影子股了。(目前锦龙股份自身市值不足160亿,仅体现其控股71%的中山证券,而上市公司旗下还包括众多保险、银行和期货公司股权。) 东莞控股持有3亿股东莞证券,含权市值在60亿以上,而东莞控股目前市值不足120亿,而东莞控股自身业绩优良,市盈率仅12倍,曾获得“中国蓝筹百强”和“2013年度中国最具价值上市公司”等荣誉。 可以说,两者均还未体现东莞证券上市预期,行情或许刚刚开始,向下有足够安全垫,向上可炒作的空间较大,有较高的值博率。加上之前低位挖掘的中国武夷凤凰股份 ,均是两市中难得的较高安全边际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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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小王

17-12-15 10:39

0
兄弟,不好意思没有发现你的帖子,我刚刚也发了,看来都看好啊,已经收藏,点赞
大牛发现者

17-12-15 10:33

0

一旦恢复,基本就直接要安排过会了
到底是终止还是恢复,
本周或下周出结果概率大
旧手机换菜刀

17-12-15 10:08

0
开盘价买了18000股[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大牛发现者

17-12-15 09:24

0
以下为证监会问答全文:

 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流程、有序推进发行审核工作、明确和稳定市场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反馈回复时间、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何时回复?

 答: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3个月内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3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何时报送上会材料?

 答: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按要求提交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意见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根据审核进程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对外公示书面反馈意见,并于公示当日通知保荐机构报送上会材料。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书面反馈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会材料报送至发行监管部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未报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发行人的申请受理后至通过发审会期间,发生何种情形时将中止审查?

 答:1、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2、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3、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4、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5、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6、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7、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8、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在应当获知上述情况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查情形的,履行中止审查程序;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未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发行监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查情形的,直接履行中止审查程序;对于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获知上述情况而未及时报告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发行人更换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应当履行何种程序?

 答:1、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的,除本监管问答第三条所列保荐机构存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执业受限等非发行人原因的情形外,需重新履行申报及受理程序。

 2、发行人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无需中止审查。

 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更换的衔接工作,更换后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应当将齐备的文件及时提交发行监管部门,并办理中介机构更换手续。更换手续完成前,原中介机构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监管问答发布之前发生中介机构更换的,应当在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成更换的相关文件。

 3、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无需中止审查。

 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更换的衔接工作,更换后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将齐备的文件及时提交发行监管部门,并办理中介机构签字人员更换手续。更换手续完成前,中介机构原签字人员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监管问答发布之前发生签字人员更换的,应当在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成更换的相关文件。

 五、发行人中止审查后如何申请恢复审查,恢复审查后是否影响排队顺序?

 答:发行人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履行以下程序:
1、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已结案且不影响发行条件的,由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2、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已结案且不影响发行条件的,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3、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经履行复核程序后,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4、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经履行复核程序后,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5、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已解除的,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6、发行人其他证券品种已完成相关发行程序,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7、发行人中止审查后更换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完成更换程序后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恢复审查申请,更换前的相关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侦查、或执业受限等情形的,需履行复核程序。

 恢复审查后,发行监管部门按照发行人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六、首发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财务资料过期如何处理?

 答:首发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终止审查。

 七、哪些情形需要中介机构履行复核程序,如何履行复核程序?

 答:1、发行人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拟申请恢复审查的。

 2、发行人的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签字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侦查、或执业受限等情形,更换相关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后拟申请恢复审查的。

 3、发行人中介机构最近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4、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最近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涉及的中介机构应对其推荐的所有在审发行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复核,由独立复核人员(非专业报告签字人员)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和合规程序,最终出具复核报告。复核报告需明确复核的范围、对象、程序、实施过程和相关结论,明确发表复核意见。涉及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合规总监、内核负责人、独立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报告上签字确认;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独立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报告上签字确认;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质控负责人、独立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报告上签字确认;涉及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质控负责人、独立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报告上签字确认。

 八、再融资发行审核是否适用本监管问答?

 答:再融资发行审核申请参照本监管问答执行,中国证监会对再融资发行审核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监管问答何时实施,尚处于中止审查状态、未及时提交书面回复意见、未及时报送上会材料的企业如何执行?

 答:本监管问答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同时废止。

 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尚处于中止审查状态企业,不属于本监管问答规定的中止审查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在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恢复审查。

 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之日起已超过30个工作日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10个工作日内未补充提交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自通知之日起已超过30个工作日未报送上会材料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10个工作日内未补充报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大牛发现者

17-12-1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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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两则监管问答 进一步明确IPO流程和相关事项
时间:2017年12月08日 08:08:57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7日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2017年12月6日修订)》(简称《预先披露问答》)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简称《中止审查问答》)两则发行监管问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反馈回复时间、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及预先披露等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中止审查问答》进一步明确发行人的申请受理后至通过发审会期间会被中止审查的八种情形:
一是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是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四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是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六是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七是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八是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关于发行人中止审查后申请恢复审查以及恢复审查后是否影响排队顺序等问题,《中止审查问答》明确,发行人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履行相关程序恢复审查后,发行监管部门按照发行人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XXNR654321

17-12-14 23:08

0
牛哥就是🐂,货实在
jeary127

17-12-14 22:17

0
牛哥干货多
大牛发现者

17-12-14 22:01

0
事情发生后,上市公司也是力求低调处理,弥补。
5月份以来高管掏钱增持近200万股,从15一路买到19元。
大牛发现者

17-12-14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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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杨志茂所犯为“单位行贿罪”,有别于个人行贿,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杨志茂只判了个缓刑,可以说很轻了。可能是因为东莞证券上市是当地政府力推的原因吧。而锦龙股份还特地把注册地迁到了东莞。

6月12日,锦龙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现任董事长蓝永强在6月9日领取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不起诉决定书》,由于公司具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行贿行为的情节,检察院决定对公司不予起诉。
禅心禅悦

17-12-14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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