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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22 *ST佳电

17-10-28 07:55 13944次浏览
舍得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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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电集团的发展着力点放在哪里?新的利润增长点如何开拓?10月20日,哈电集团成立了哈电通用(秦皇岛)燃气轮机有限公司筹备组用以组建哈电通用(秦皇岛)燃气轮机有限公司,同时实施了一系列后续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举措,今后将进一步按照十九大报告的指引方向,开发开拓企业发展的着力点和新的利润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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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得开心

17-12-02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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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的不是钱,而是很多人的心…
舍得开心

17-12-02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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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就是被眼前的数字波动所困扰一直无法成长
舍得开心

17-12-02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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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的磨练带给我的成长
舍得开心

17-12-02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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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投资的思维
未来的市场属于价值投资者,各行各业拥有核心技术的龙头才是我们要长期拥抱的标的
舍得开心

17-12-02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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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视野将会决定你是否有格局,而格局将会决定你人生的高度
舍得开心

17-12-02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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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常人所不能忍,才能成常人所不能成
舍得开心

17-12-02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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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说的三年不能重组,翻了一些资料跟例子就知道一旦正式处罚下来就可以推进重组了。目前,上市公司或高管受行政处罚案例不断增多,而重组借壳资本运作案例直接受制于现行政策法规,为提高投资效率,现在整理相关资料如下:一、重组借壳所涉及的政策法规1、再融资规定:2015年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增发、定向增发)2、重大资产重组规定(1)、2015年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3)、2015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3、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规定(1)、2015年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4、公司法规定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行政处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对重组的影响1、再融资方面:(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增发、定向增发)A.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一般条件之一: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个性条件之一: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三)上市公司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B.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2、重大资产重组方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交易方因重组相关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如上市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应当在接到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通知的下一交易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有关立案情况说明、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及可能被终止等内容。3、实际控制人变更方面(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对重组的影响综上所述投资目标公司应该符合以下基本要素:1、董事、监事和高管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监会处罚的、近十二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能进行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及定向增发。但是资产重组及涉及到实际控制人变更都是可行的。2、公司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能进行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及定向增发。但是不能收购别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涉及到实际控制人变更都是可行的。3、针对ST类股份,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方可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观察跟踪3个案例1、中电广通案例最近证监会披露:李云岗参加了2014年1月6日北京华大智宝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知悉华大智宝可能与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2014年1月9日“李云岗”账户买入“中电广通”10,500股,非法获利19,430.25元。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李云岗处以5万元罚款。在中电广通筹划重大事项期间,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总裁谢庆华控制使用“谢庆华”“常某林”“马某兰”等3个账户交易“中电广通”,交易时间与其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上述3个账户共计买入中电广通358,527股,非法获利64,140.28元。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谢庆华违法所得64,140.28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一般而言,在实际重组案例中,如果涉及的内幕交易方是交易双方当事人,比如上市公司或对手方高管及其亲属,那就撤销其职务以“消除影响”以恢复重组;但如果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涉嫌违法,重组就会被终止。也就是说内幕交易问题解除不会影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2、信披违法违规荣丰控股( 000668 )多位高管被罚 荣丰控股3月20日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4年7月1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3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显示,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主要有:第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第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等。 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荣丰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盛小宁和栾振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步秀霞等17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是否适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方可以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解决这个东西有点烦。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公司可以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请看管理层对此规定的具体条文,以及实际案例大元股份。涉嫌违法违规立案调查的大元股份,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一、上市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向本所公司管理部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重组方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在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应当发生实质性改变,即“脱胎换骨,更名改姓”,重组完成有助于减轻或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3、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变更,或者将因发行股份导致其变更;4、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离任;5、已经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做出必要的补救,并且发行股份将有助于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6、不存在可能让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取得不合理的利益,或者可能进一步损害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二、符合上述“脱胎换骨,更名改姓”重组条件的公司在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股票停牌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公司管理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提交关于公司申请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报告,说明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1、公司被立案稽查的原因及基本情况,公司立案稽查至今重大事项说明;2、涉案人员名单、涉案时公司董监高人员名单和现任董监高人员名单对照表,若涉案时公司董监高仍留任的,应当说明理由;3、本次重组方案基本概要、重组方案实施前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案时原控股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的变化情况;4、本次重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三、此类公司提出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二0一二年八月三日3、园城集团所持有的全部3420万股股份目前正处于质押、轮候冻结状态。园城黄金( 600766 )于1月18日与同胞兄长徐诚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转让其中所持3320万股股份,剩余100万股。2016年05月04日 17:59来自电脑网页版
舍得开心

17-12-02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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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影响 

一、 所涉及的法规
1、再融资: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增发、定向增发)
(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
2、重大资产重组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实际控制人变更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二、行政处罚对上述三项的影响
1、再融资: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增发、定向增发)
A.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B.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
没有相关规定

2、重大资产重组
没有相关规定

3、实际控制人变更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
结论:
1、董事、监事和高管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监会处罚的、近十二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能进行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及定向增发。但是发行债券、资产重组及涉及到实际控制人变更都是可行的。
2、公司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能进行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及定向增发。但是发行债券、资产重组及涉及到实际控制人变更都是可行的。但是不能收购别的上市公司。

案列分析:
1、 600275  ST 武昌鱼
2012.2.16号收到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处罚。但是这些人实际都已经离职了,并不影响到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和定向增发。后面公告可以看到他的被否的理由和这不相关。
2、 600737  中粮屯河
2007.2.5发布定向增发方案,2007年4.5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将受到处罚的免去职务了,这样的处理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条件了。但是依然增发被否。这个和行政处罚的关联很大。
舍得开心

17-12-02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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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昆机吧] 新规对重组借壳公司是特大利好新规第六条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发审委审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旦非公开增发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则按原有政策由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意思就是重组借壳不适用新规,对壳股公司是利好,向新进大股东发行股票购买资产但不做配套融资 复牌 股价连续大涨后股价高了 市值高了 等重组审核通过 这时候停牌并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20%又怎样 市值搞到500亿 20%的比例不够用吗?所有的规范绝对是利好 将来得到的是最优质的资产,新规对重组没任何影响,只影响融资。360也是分拆三个上市,装谁不行啊?还不满足啊。其实股价的高低与潜在方的利益是有所联系但并非是最重要的联系。潜在方可以发行购买资产的股份加转让的股份可以达到控股的75%,同时也可增发20%的融资。其实做高股价是有利的。新股的发行是很难达到8亿的股本的,重组借壳可快速的上市,就是按融资新规也可快速的等到下一个增发融资。再融资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什么关系?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融资怎么规定?

 资深专家:从新规来看是分开来的,是两条线,股东购买资产跟非公开发行是两个事儿,这个是不影响的。新规中没有明确说配套融资算不算它里面所谓的非公开发行,因为从形式上面来讲的话,它的配套融资其实也是非公开发行股票,但是资产重组跟非公开发行又是两条线,这块东西没有明确的说法。
问题四:现在很多国企的混改,包括整体上市,是不是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像国企整体上市中配套融资的比例比较高的,后面也会有一些整改的措施出来吗?

 资深专家:整体来说的话,监管机构包括更上一层是比较鼓励实体经济发展的,包括这些规定出来,从价格也好,从发行条件也好,是为了打击那些上市公司圈钱的行为,本身如果是能够振兴实业的,从大的逻辑上面来说,还是应该会鼓励的。
控股股东早已亮底牌,应重组、买壳方要求昆明机床先将转让昆机股份股权给第二大股东,再转型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公司,360借壳国企,昆机是国家意志,昆明机床是唯一一家同时在在境内、外上市的A H股上市公司,两个壳资源增加融资渠道!定存半年,怕数钱数得手抽筋!第二大股东持该股的价也近15元,与相仿的上百元的股比价,绝对价位极端低估!
舍得开心

17-12-02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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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非公开发行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已经处罚完,应该不影响,可对着39条逐条比对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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