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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莫宝莫十元以下不在是沙漠

16-09-30 00:09 5139次浏览
完美的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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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不能够重复,近一时期002476宝莫股份冲高回落,连续三天在十元上下调整,而这一调整,后市时间不多。

或者好长久后,它还会回到十元以下,但是近一时期,可以这样说 宝莫宝莫十元以下不在是沙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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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龙炒手

17-01-18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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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了
陆曼轩

16-12-28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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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起势启动?
10.5元平台即将突破?
陆曼轩

16-12-16 11:01

0
9月30日四万多股东

预估横荡2周后,剩下三万左右的股东,就差不多关门了
首席龙炒手

16-12-13 11:57

0
快重组的感脚
完美的棋

16-12-13 11:38

0
今天是16年12月13日
002476 回调到最低9.74元

看样子还需要吆喝两句
宝莫宝莫十元以下不在是沙漠......
zhzrj1128

16-12-02 20:14

0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完美的棋

16-12-0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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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莫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吴昊持有公司股份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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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PDF原文公告日期:2016年12月03日证券代码: 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6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吴昊持有公司股份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吴昊先生于2016年11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吴昊持有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16号),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问题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16号》”)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全面披露本次为取得宝莫股份5.58%股份所 涉及资金的来源情况,直至披露到来源于相关主体的自有资金(除股东投资入股款之外)、经营活动所获资金或银行贷款,并按不同资金来源途径分别列示资金融出方名称、金额、资金成本、期限、担保和其他重要条款,以及后续还款计划(如尚无计划的,应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 回复: 根据《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康乾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夏春良与吴昊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为取得宝莫股份5.58%股份,本人已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计489,300,372元,转让的股份已全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收购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本人借款,该等借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资金融出方名称: 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融出方资金来源: 自身合法经营所得 借款金额: 人民币5亿元 资金成本: 年利率4.75%,利息每12个月支付1次 期限: 期限3年 担保情况: 无担保 其他重要条款: 无 还款计划: 到期一次性还本。本人将以本人合法取得的 各项投资收益偿还该笔借款 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 问题2、请说明你与长安集团、康乾投资、夏春良所签署《表决 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期限、委托解除条件等),并充分提示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性的风险等。请律师就表决权委托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本人与长安集团、康乾投资、夏春良所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委托方): 甲方(一):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二):石河子康乾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甲方(三):夏春良 乙方(受托方):吴昊 2、授权股份 甲方将其名下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共计98,610,530股(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合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6.11%)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甲方各方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对应的授权股份数量及占目标公司总股本比例具体见下表: 委托方 受托方 股份性质 授权股份数量 占目标公司总股本 (股) 比例 甲方 乙方 A股限售股 83,085,530 13.58% (一) 甲方 A股限售股 11,700,000 1.91% (二) 甲方 A股限售股 3,825,000 0.63% (三) 总计 - - 98,610,530 16.11% 3、委托范围 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授权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 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2) 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 他议案; (3)其他与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上述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投票,且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该等委托股份在本协议生效后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因配股产生的获配股份等其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受托人。 4、委托期限及委托解除条件 协议自甲乙各方签署之日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甲方已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34,145,176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5.58%)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且乙方已按照《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康乾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夏春良与吴昊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约定配合将三方监管账户资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协议所述表决权委托至甲方所持委托股份全部转让后终止,若出现如下情况,经甲方书面要求,表决权委托提前终止: (1)乙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2)乙方出现严重损害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性的风险 本人与长安集团、康乾投资、夏春良所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于2016年10月21日依约生效。长安集团、康乾投资、夏春良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98,610,5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1%)的表决权已委托给本人行使,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达到21.69%,成为拥有最多表决权的单一大股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尽管本人与长安集团、康乾投资、夏春良已在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作出了相关安排,以保证本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不受各方因意见分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及其他股东的各项利益不受损害,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但因《表决权委托协议》作为委托代理合同所固有的不稳定性,上市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本人已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表决权委托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发表了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根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2016年12月2日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吴昊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嘉源(2016)-03-309号),本人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代为行使委托权利的行为合法合规。 回复人:吴昊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http://data.eastmoney.com/notices/detail/002476/AN201612020148782046,JUU1JUFFJTlEJUU4JThFJUFCJUU4JTgyJUExJUU0JUJCJUJE.html 宝莫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吴昊持有公司股份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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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PDF原文公告日期:2016年12月03日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6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吴昊持有公司股份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吴昊先生于2016年11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吴昊持有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16号),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问题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16号》”)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全面披露本次为取得宝莫股份5.58%股份所 涉及资金的来源情况,直至披露到来源于相关主体的自有资金(除股东投资入股款之外)、经营活动所获资金或银行贷款,并按不同资金来源途径分别列示资金融出方名称、金额、资金成本、期限、担保和其他重要条款,以及后续还款计划(如尚无计划的,应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 回复: 根据《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康乾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夏春良与吴昊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为取得宝莫股份5.58%股份,本人已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计489,300,372元,转让的股份已全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收购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本人借款,该等借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资金融出方名称: 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融出方资金来源: 自身合法经营所得 借款金额: 人民币5亿元 资金成本: 年利率4.75%,利息每12个月支付1次 期限: 期限3年 担保情况: 无担保 其他重要条款: 无 还款计划: 到期一次性还本。本人将以本人合法取得的 各项投资收益偿还该笔借款 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 问题2、请说明你与长安集团、康乾投资、夏春良所签署《表决 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期限、委托解除条件等),并充分提示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性的风险等。请律师就表决权委托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本人与长安集团、康乾投资、夏春良所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委托方): 甲方(一):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二):石河子康乾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甲方(三):夏春良 乙方(受托方):吴昊 2、授权股份 甲方将其名下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共计98,610,530股(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合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6.11%)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甲方各方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对应的授权股份数量及占目标公司总股本比例具体见下表: 委托方 受托方 股份性质 授权股份数量 占目标公司总股本 (股) 比例 甲方 乙方 A股限售股 83,085,530 13.58% (一) 甲方 A股限售股 11,700,000 1.91% (二) 甲方 A股限售股 3,825,000 0.63% (三) 总计 - - 98,610,530 16.11% 3、委托范围 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授权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 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2) 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 他议案; (3)其他与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上述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投票,且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该等委托股份在本协议生效后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因配股产生的获配股份等其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受托人。 4、委托期限及委托解除条件 协议自甲乙各方签署之日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甲方已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34,145,176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5.58%)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且乙方已按照《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康乾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夏春良与吴昊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约定配合将三方监管账户资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协议所述表决权委托至甲方所持委托股份全部转让后终止,若出现如下情况,经甲方书面要求,表决权委托提前终止: (1)乙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2)乙方出现严重损害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性的风险 本人与长安集团、康乾投资、夏春良所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于2016年10月21日依约生效。长安集团、康乾投资、夏春良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98,610,5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1%)的表决权已委托给本人行使,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达到21.69%,成为拥有最多表决权的单一大股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尽管本人与长安集团、康乾投资、夏春良已在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作出了相关安排,以保证本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不受各方因意见分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及其他股东的各项利益不受损害,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但因《表决权委托协议》作为委托代理合同所固有的不稳定性,上市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本人已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表决权委托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发表了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根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2016年12月2日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吴昊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嘉源(2016)-03-309号),本人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代为行使委托权利的行为合法合规。 回复人:吴昊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完美的棋

16-11-30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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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1月30日上午急跌到11.01元
没有破11月25日那天急跌的11元整的价格

现在是在11元这里做了个小双底

自己的操作是见底加仓
完美的棋

16-11-30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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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莫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http://data.eastmoney.com/notices/detail/ 002476 /AN201611290136824390,JUU1JUFFJTlEJUU4JThFJUFCJUU4JTgyJUExJUU0JUJCJUJE.html
 查看PDF原文公告日期:2016年11月30日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5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11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事项表示关注,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针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自查,现说明披露如下: 问题1、本次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原因以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 回复: 本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均是其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上述人员的辞职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问题2、上述董事辞职将导致你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你公司为保证董事会正常运作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 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6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东大会推荐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向股东大会推荐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尚待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任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不会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问题3、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回复: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问题4、你公司认为应说明的其他问题。 回复:公司不存在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完美的棋

16-11-28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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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昊,吴锋,陈佳简历,都是万腾的。吴昊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香港居留权,大学学历。毕业于四川大学企业管理与经济法专业。2006年3月至今,任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1年9月至今,任上海卓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2月至今,任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吴昊先生持有公司34,145,176股股份,同时拥有公司98,610,53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吴锋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工学学士学位。历任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业务经理,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股份制工作处副主任科员,成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银行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处室负责人,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名成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其间曾兼任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8月至今在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职。

吴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昊实际控制的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陈佳女士: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历任温江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总经理助理,总府皇冠假日酒店宴会销售部经理,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区域分公司负责人,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综合部经理、法律与风险管理部经理,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成都万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丹巴美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丹巴县中凯选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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