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
登录/ 注册
主页
论坛
视频
热股
可转债
下载
下载

紧急!一纸判决掀起的A股大风暴!

17-02-07 07:42 3018次浏览
涨大侠
+关注
博主要求身份验证
登录用户ID:
2017年2月6日晚,一则《深圳法院判决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的新闻突然刷爆了朋友圈,内容为:据网易 财经消息,从法院的判决文书中获悉,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通过相关资管计划增持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已获法院支持。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万科工会胜诉后;宝能方面上诉深圳中院,并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中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刚刚看到这个消息,发哥还以为是一个假新闻,毕竟微信造谣太多太简单,但是当看到以下这个裁定书之后,发哥顿时震惊了。

但冷静下来后,发哥不禁有几个疑问:

一、首先,罗湖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是否具有审理该诉讼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地级别管辖规定的司法解释,及2015年4月30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此次诉讼虽然“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要求”,但是诉讼标的明显是指姚老板几百亿的股票合法性问题,不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不应该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也不能审理才对。

二、案件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能否代表全体股东或者代表自身提出诉讼,控告姚老板损害了股东利益?

首先,万科工会持有万科股票的占比仅为0.61%,并且姚老板增持万科股票之后,万科股价从13块涨到了最高29块,何来损害股东利益之说?工会说姚老板损害股东利益,难道我们买的都是假股票?
其次,姚老板成为万科大股东之后,一没有克扣员工工资,二没有无故开除员工,工会也不能以损害员工利益为由提出诉讼。所以万科工会自身权益没有收到损害,因此作为原诉人有待商榷。

最后,万科工会这次诉讼造成的直接影响是姚老板必须出售股票,更严重的影响是市场比姚老板更早出售股票,股价将出现暴跌,姚老板由于用了杠杆,一旦跌破平仓线,将不计成本砍仓,股价进一步下跌,受伤害的必然是股东,所以在这件事情上,究竟是姚老板损害了股东利益,还是万科工会损害了股东利益,大家一目了然。

三、万科在这次诉讼当中有没有违规?

这个诉讼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在2016年9月已经发布,万科作为一间上市公司,对于涉及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没有进行披露,公司股价从2016年9月开始到2017年2月6日,足足下跌超过16%,期间万科管理层及其持股平台是否有进行减持,是否属于内幕交易?而由于未进行信息披露让投资者承担的损失,是否有赔偿责任?
按照2013年光大乌龙指的判决,光大证券 由于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在信息披露前进行内幕交易,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亿2千3百28万。并且投资者可以对光大证券进行民事索偿。

我大A股2016年初经历了熔断,之后动荡了一整年;2017年初本来正准备响应中央号召撸起袖子干,谁知道被法院当头一棒,这个裁定书的能量不亚于一颗原子弹,不仅对当前市场是一个重大的冲击,对A股的未来也有深远的影响。须知道股票市场是一个公开、公平的市场,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喜好购买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并按照持股的比例行使相关的表决权。现在法院一纸判决看似帮助万科赶走了野蛮人,但是却将游戏规则彻底颠覆。不管老股东持股的比例多少,老股东都可以决定新股东的去留。只要老股东不高兴,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说新股东损害了自身利益,那么新股东就不能买入股票了。这种完全违背股票市场游戏规则的判决一旦确立,以后股票市场将完全颠覆,彻底失去活力!

2017年2月7日,一场风暴即将来临!

————————————————————————————————————

2017/2/7
大发
打开淘股吧APP
5
评论(26)
收藏
展开
热门 最新
zh319

17-02-07 11:07

0
牛大了,呵呵。这个案例赶紧让美帝川普带头学学,让他们颤抖吧,呵呵。
涨大侠

17-02-07 09:24

0
@吻莹莉  

是的,不管最终审议结果如何(实际上结果也可以预测),对市场的影响对非常重大。

我写这个文章只是一种作为投资者的警觉性驱使,提醒大家这个股票的风险。

至于那些从法律上引经据典的,认为本案尚未结束,大家可以放心的人,肯定不是法盲,而是股盲。
金牛caomm

17-02-07 09:16

1
@吻莹莉 
这个裁定只涉及管辖权争议,二审的理由是,原审原告的诉请均未涉及金钱,所以不存在标的数额巨大必须上移管辖法院的问题。
裁定书没有哪句可以看出“增持行为无效”的结论(据说实体部分仍在审理),大家不是碰到假法院,不是买到假股票,而是被法盲媒体耍了PS: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大家先一起来学学《民法通则》58条和《合同法》52条,再等着看实体部分审判吧[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zhzrj1128

17-02-07 09:07

0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涨大侠

17-02-07 09:04

0
@吻莹莉 我是昨天晚上写的分析,3点半写完,只不过股吧发帖时间是早上7点到晚上12点,所以早上发出来。
涨大侠

17-02-07 09:01

0
@羡鱼结网 

有这种想法的人,除了不了解国情之外,我是想不出有其他原因,只能呵呵了。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吻莹莉

17-02-07 09:00

0
致原作者!!!!

大发同学!!!

 法肓!!!辩析个屁!!!洋洋洒洒地辩析了这么多,好像在法律界大佬!弄得满吧风雨!

 一点也没有弄清楚!!!!!

 从文书上看.
 本案根本没有任何判决!!!也没有实质审理!!!!仅仅是围绕着管辖权的裁定!!!!!!!

 这个裁定的意义是说:罗湖法院有权审理!!!!!!!!!

 从现在开始,罗湖法院才开始能够审理而已.进入审理阶段!!!!具体审理结果是什么?都是后事.胜负不知!!!!!!!

仅是程序上的裁定而已!!!

裁定和判决是完全两回事!!!

大早上,哪有时间来分析这个事?过一会买卖完股票,再来好好说下这个事.!!!!

@股天乐 这样的稿子慎发.
每天一股

17-02-07 08:49

1
呼唤股天乐,请特批给这个贴子加油10桶!
羡鱼结网

17-02-07 08:48

0
该裁定只是针对宝能提出上诉的管辖议异的终审裁定,而工会诉宝能仍在一审审理阶段,尚未做出判决。
jackhouse

17-02-07 08:46

1
裁定和判决要分清啊,以下为转载:

深圳中院作出的关于宝能增持万科股票行为的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终审裁定,到底是怎么回事?


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


2017年2月6日下午开始,就姚振华与万科股权争夺案,以部分公众号开始,包括各大主流财经媒体在内的网络媒体疯传,言之凿凿: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通过相关资管计划增持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已获法院支持。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裁定万科工会胜诉后宝能方面上诉至深圳中院,并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中院未予支持,并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稍微有点法律常识和财经传播常识的读者朋友们应该知道,万科股权争夺战是2016年最瞩目的商业事件和法律事件(关于敌意收购与争夺的专业评论和对策分析,可详见我们团队2016年初发表的分析文章 反收购的“28张牌”万科有哪些?怎么打?),如果法院终审判决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将会在市场上掀起多大的波澜?!会这么云淡风轻悄无声息?!还需要刘主席到年底拉下脸来发表“妖精论”?!还需要保监会等下重手狙击这些“土豪、妖精、害人精”?!
我们团队也一直关注公司控制权争夺法律问题(详见即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公司控制权实例研究相关著作、以及近期陆续推送的系列文章)、更是持续深度关注和研究万科股权争夺战的进程,也每天在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站上搜寻与此相关的点点滴滴作为研究素材。网传的深圳中院2016年9月20日的裁定我们也早就关注到了,当时并没有任何奇怪和惊讶。毕竟对于律师来说,这不是一个对案件实体问题有实际法律评价的裁判,也不会对宝能等购买万科股票行为之法律效力有任何影响,对万科股权争夺战的走向也没有任何影响,因此也不值得深度关注和评论。
这份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名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6)粤03民辖终3184号”,是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请注意,重要的话说三遍:是关于钜盛华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终审裁定,不涉及案件实体问题!仅仅是个程序问题,根本没有涉及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等对万科持股效力的任何法律评价,更谈不上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终审裁判结论。
根据深圳中院(2016)粤03民辖终3184号民事裁定书描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为被告、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案由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和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不应由罗湖法院管辖并提出管辖权异议,罗湖法院以(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钜盛华公司等的管辖异议。钜盛华公司等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认为:(1)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2)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原审五被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3)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恳请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撤销罗湖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们在本文中暂且不讨论钜盛华公司等的异议和上诉理由是否成立。稍有诉讼法常识和民事诉讼经验的读者朋友想必都知道,提管辖权异议和相应异议被驳回后的上诉程序,是被告常用且常灵的诉讼应对策略,正如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异议一样,基本都是被告一方惯性的常规动作,不必大惊小怪。
深圳中院很快对钜盛华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作出裁定,认为被上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起诉请求确认本案所涉继续增持行为无效并判令“改正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同时,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并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这就是在各大财经媒体上热传和刷遍朋友圈的所谓“万科工会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已获法院支持。”的裁定?!
也许会有读者朋友会好奇,什么叫“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我们在此简单梳理一下,供参考(由于没有看到万科工会的起诉状和其他权威法律文书,因此我们暂不涉及对钜盛华与万科纠纷个案的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属于“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之“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下的三级案由。主要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应当对股东承担损害责任而与股东发生的纠纷。”处理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新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损害股东利益是一种侵权行为,除了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之外,还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法院,原则上应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李舒律师按:即被告住所地管辖为原则)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和深圳中院的驳回裁定是否合理合法,请大家自行分析判断。
作为律师,惯对有疑问的问题第一时间进行求证和确认、且希望表达和分享出来,这也是职业病之一吧。希望通过本文能让大家更清楚的了解网传裁判文书和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不要以讹传讹了。即使万科股权争夺与我等无关,做个旁观的吃瓜群众,也需要有准确的素材才好。也请部分媒体的朋友们,细心一点嘛,起码写文章时问一下身边的律师,要不闹出这么个大乌龙、你们动不动就搞个大新闻,弄得我还要熬夜写文章。
刷新 首页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