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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估计是个大箱体震荡年份

16-01-03 18:58 15771次浏览
文成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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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灾下来需要修复的时间应该是以年计算,所以2016年看大涨不现实。
但是指数往下的空间也许会被国家队扼杀
上不去,也下不来。
个股分化严重
杀估值

债券收益率实在是太低,牛市何时结束不知道
主力部队未能在年底进驻债市
下不了手
感觉风险收益比不合算
一直在货币基金里等待机会
小仓位超级短线转债或者看好的股票
2016年收益期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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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达达

16-01-07 22:52

0
交易所宣布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 证监会发言人答问
2016年01月07日 22:31来源:
字体:大中小|已有3481人评论,共564290人参与讨论|用手机讨论
·交易所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三大交易所宣布自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同时答记者问。
  东方财富网7日讯,沪深证券交易所与中金所宣布自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同时答记者问,以下为交易所通知和证监会答问全文。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答记者问

  问:三家交易所发布通知自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对此证监会如何评论?

  答:引入指数熔断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市场提供“冷静期”,避免或减少大幅波动情况下的匆忙决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抑制程序化交易的助涨助跌效应;为应对技术或操作风险提供应急处置时间。熔断机制不是市场大跌的主因,但从近两次实际熔断情况看,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熔断机制又有一定“磁吸效应”,即在接近熔断阈值时部分投资者提前交易,导致股指加速触碰熔断阈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权衡利弊,目前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效应。因此,为维护市场稳定,证监会决定暂停熔断机制。

  引入熔断机制是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发生以后,应各有关方面的呼吁开始启动的,有关方案经过了审慎的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熔断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我国没有经验,市场适应也要有一个过程,需要逐步探索、积累经验、动态调整。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改进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文成达达

16-01-07 11:31

0
证监会发布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新规 3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超过1%
2016年01月07日 11:01来源:
字体:大中小|已有1876人评论,共257477人参与讨论|用手机讨论
·证监会公布减持新规:大股东3个月内竞价减持不得超过1%·东方财富网7日讯,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该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沪深交易所近期将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细则,为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规范指引。
  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2015年7月8日,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目前,《18号文》已近到期。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一、出台《减持规定》的主要考虑

  《18号文》出台后,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经验,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制定了《减持规定》,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三、执行《减持规定》的有关事项

  由于《减持规定》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因此,《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今后,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为落实《减持规定》,沪深交易所将于近期陆续出台相关配套细则,为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规范指引。

  全文如下: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文成达达

16-01-07 10:19

0
茅台具有稀缺性,长线看会不断破历史新高
医药没有稀缺性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文成达达

16-01-0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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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持仓被套
也不敢加仓了
难道真的是大C浪来了?
不知道
早盘有点犹豫,如果开盘出来损失也不算大
人民币贬值,加大飞减持,加注册制,虽然跟茅台都没关系,但是大盘跌,泥沙俱下。
继续观望,明天如果再度暴跌是否加仓?
有点犹豫了
2850已经不保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文成达达

16-01-06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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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市首发新股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问答·

  第一部分:关于《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1、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业务流程调整。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后,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但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二是强调自主申购。明确规定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三是落实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细化和明确“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的处理方式和处理原则。

  四是弃购股份处理。明确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放弃认购的股份、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被无效处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的其他方式处理。

  五是小盘股全部网上发行。明确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直接定价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

  2、改革后的新股网上发行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答:具体流程如下:

  (1)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市值。

  (2)T-1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刊登发行公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各证券公司发送可申购额度。

  (3)T日,投资者根据可申购额度进行新股申购,无需缴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配号,并于盘后向结算参与人发送配号结果。

  (4)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当日盘后向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结果。

  (5)T+2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查询中签结果;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6)T+3日15:00前,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结算参与人进行认购资金交收处理(不安排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于当日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

  (7)T+4日,主承销商公布网上发行结果,并将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给发行人。

  3、本次修改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持有市值要求、市值计算规则及证券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是否发生了变化?

  答:未发生变化。

  投资者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含)以上,且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额度。市值计算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市值计算。

  其他限售A股、退市股票、B股、债券、基金等产品不计算市值;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冻结、质押、董监高持股限制、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停牌或暂停上市股票均计算市值。

  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进行申购。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申购同一新股,以及同一账户多次申购同一新股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4、证券公司在新股申购中有哪些前端监控义务?

  答:一是有义务根据投资者持有市值数据,做好对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二是有义务对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的违规行为进行前端监控;三是有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前端监控。

  5、投资者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获知中签情况?

  答: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T+1日收市后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查询;二是通过主承销商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的中签结果公告查询;三是通过拨打电话400-808-9999查询。

  6、“中签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的时间点,如何理解?

  答:实施细则规定的“T+2日日终”是指T+2日晚上24点前,并不规定T+2日缴款的具体截至时点。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约定具体截至时点,并确保不晚于T+2日晚上24点。

  7、中签投资者T+2日当日卖出股票的应得资金,是否可用于当日新股认购资金交收?

  答:在分级结算制度下,中国结算负责与结算参与人之间进行结算,结算参与人负责其与客户之间的结算。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之间关于新股认购资金的清算交收及风险控制,与新股申购预缴款制度下T日缴款的可用资金判断标准相同,结算参与人应对此做好前端监控。

  8、投资者中签后出现新股认购资金不足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投资者中签后只需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认购资金,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将于T+3日15:00前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放弃认购数量可以不为500股的整数倍,最小单位是1股。如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放弃认购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9、投资者同一天中签多只新股,且出现认购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如何做放弃认购申报?

  答:不同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选择不同,应当以投资者的实际意愿为准。结算参与人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及制度安排,就申报的放弃认购指令(包括新股代码、放弃认购数量等)与投资者达成一致。结算参与人可与投资者提前约定处理方式并签署有关协议,如结算参与人无法就放弃认购申报的具体事宜与投资者取得联系,结算参与人可根据事先约定办理。

  10、如投资者T+2日日终无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是否可以在T+3日15:00前进行补款,同时结算参与人不进行放弃认购申报?

  答:结算参与人不得允许投资者T+3日进行补款,且必须申报放弃认购。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投资者缴款截止时间为T+2日终,并明确“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申报放弃认购应当以T+2日日终投资者认购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为准。

  11、关于“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规定,如何理解?

  答:放弃认购情形沪深两市分开统计,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连续12个月”是指任意连续的12个月,滚动计算;放弃认购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投资者部分放弃中签股份也属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纳入放弃认购的次数统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新股认购被确认无效认购的,不纳入放弃认购的次数统计。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未足额缴款而被暂停6个月新股申购资格的,6个月后自动解锁,投资者无需到开户营业部履行相关手续。

  12、投资者通过什么渠道可以查询自己是否进入“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答:对于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6个月内再进行新股申购的,申购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申购做无效处理,并向证券公司反馈该笔申购无效的原因(反馈代码:E26),无需证券公司进行前端控制。考虑到相关信息涉及投资者的信用记录,暂定不向市场推送投资者相关信息。下一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将根据市场反馈研究确定具体处理方式。

  13、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上认购资金划至主承销商交收账户,T+4日主承销商扣除承销费用后将认购资金划至发行人,期间利息如何处理?

  答: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自行协商确定。

  14、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新股如何处理?

  答:放弃认购的新股和无效认购的新股都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相关规定中止发行,或由承销商按照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对于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按其他原则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15、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衔接方面有何特别规定?

  答:一是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二是网上发行申购日与网下发行申购日为同一日。

  三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按照既定比例安排网上网下发行。

  四是对于拟安排网上网下发行数量回拨的,要求主承销商在T日当日通知深交所。

  五是凡参与新股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

  16、网上网下认购缴款不足70%而中止发行时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答: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股份和网下投资者获配股份均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已缴认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重新启动询价和申购流程。

  T+3日16:00后,主承销商统计网上网下认购结果,确定是否中止发行。如中止发行,刊登中止发行公告,明确网上网下退款时间和方式及后续发行安排。

  第二部分:关于《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1、本次业务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业务流程调整。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后,网下投资者T日申购但无需缴纳申购款,获配后T+2日再缴纳认购款。二是弃购股份的处理。因配售对象资金不足而被无效处理的股份可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相关规定中止发行,或由承销商按照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2、新股发行改革后网下发行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答:具体流程如下:

  (1)初步询价前,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披露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初步询价期间,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进行路演推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报价。

  (3)T-2日,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和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

  (4)T-1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披露发行公告。

  (5)T日,网下投资者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6)T+1日,主承销商在深交所EIPO平台上传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7)T+2日,主承销商公告初步配售结果;网下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效认购资金(不安排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8)T+3日,主承销商在深交所EIPO平台上传最终配售结果。

  (9)T+4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购资金划给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划入发行人账户。

  3、本次修改后,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的资格要求和持有市值要求是否发生了变化?

  答:未发生变化。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下发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及配号。网下投资者应于X-1日12:00前完成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及配号工作。

  2、询价前办理好深交所EIPO平台数字证书并能正常登陆。

  3、X-2日(含)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市值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4、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的报价条件,且在EIPO平台被主承销商选为“询价投资者”。

  4、网下投资者获配后未足额缴款的,有哪些约束措施?

  答:网下投资者的资格管理和黑名单管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具体可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

  5、网下投资者何时可通过何种途径获知自己的初步配售情况?

  答: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两种途径获知初步配售结果并根据自己的获配情况来缴纳新股认购资金:一是T+1日15:00后通过深交所EIPO平台查询;二是查询主承销商T+2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文成达达

16-01-06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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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新股发行实施细则问答
2016年01月05日 18:50来源:
字体:大中小|已有785人评论,共549119人参与讨论|用手机讨论
·交易所发布新股发行细则问答·沪深交易所发布新股发行实施细则问答,明确发行具体流程。
  媒体报道>>>新版打新细则来了 1分钟看懂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问答·

  一、网上发行业务问答

  1、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了投资者在申购委托时应全额缴纳申购资金的规定,明确了投资者应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缴纳申购款的要求及相关业务流程。

  二是明确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其最近一次放弃认购次日起的180日(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三是要求投资者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四是明确了由于投资者资金不足放弃认购的中签新股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2、本次修改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持有市值要求、市值计算规则及证券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是否发生了变化?

  答:未发生变化。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持有市值是指,以投资者为单位计算的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债券、基金、ETF、LOF等产品不计算市值,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正常、冻结、挂失、融资融券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均计算市值。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融资融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可以直接申购新股。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3、新股网上发行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答:新股网上发行的具体流程如下:

  (1)T-1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刊登网上发行公告。

  (2)T日,投资者可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投资者根据可申购额度进行新股申购;当日配号,并发送配号结果数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0条安排网上网下新股发行数量回拨的,应在T日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交易所。

  (3)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上交所于当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原T+1日申购资金验资环节取消。

  (4)T+2日,主承销商公布发行价格及中签结果,投资者也可以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中签结果。中签的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5)T+3日15:00前,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其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16:00,中国结算对认购资金进行交收处理,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

  (6)T+4日,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给发行人,公布网上发行结果。

  4、投资者在T日变更指定交易的,是否可以在变更指定交易后的证券营业部查询申购额度数据,是否可以正常申购新股?

  答: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投资者持有市值数据发给上交所,上交所将据此计算投资者可申购额度数据,并于T-1日晚间发送至客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

  对于在T日变更指定交易后申购新股的投资者,在T-1日晚间可以在原有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查询新股申购额度数据,如证券公司未办理市值数据迁移,则投资者T日在变更指定交易后的证券营业部内查询不到新股申购数据,也无法正常参与新股申购。

  根据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T+3日前(含T+3日)不得为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申报撤销指定交易。同时,建议有意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T日不要变更指定交易。

  5、投资者中签后出现新股认购资金不足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投资者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将被视为放弃认购。放弃认购的新股将不被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如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放弃认购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6、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导致投资者新股认购被确认无效认购的,是否计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情形?

  答:这种情形不计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情形。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7、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以及无效认购的新股如何处理?

  答: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和无效认购的新股都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对于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8、关于“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答: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连续12个月”是指任意连续的12个月,滚动计算;放弃认购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例如:由于投资者A在2014年11月19日日终资金账户无足额资金,其当日应缴款的三只新股认购资金均不足,其结算参与人在2014年11月20日为其申报三次放弃认购。该投资者从次日(2014年11月21日)起进入限制申购名单并持续180个自然日至2015年5月19日。直至2015年5月20日起,该投资者方可正常进行新股申购。

  在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一旦该投资者再次发生放弃认购,如2015年8月12日其结算参与人为其申报了一次放弃认购,则由于其在连续12个月内有4次放弃认购,从2015年8月13日起该投资者将再次进入限制申购名单并持续180个自然日。

  9、投资者怎么查询自己是否被列入限制申购新股名单?

  答: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如投资者按照规定被列入限制申购新股名单,投资者再次申购新股时,该次申购将被确认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可在日终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被确认无效申购的具体原因。

  10、投资者同一天中签上海市场多只新股,且出现认购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如何分配多只新股的未到位资金?

  答:对于这种情形,由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自行协商处理。结算参与人可与投资者提前约定处理方式并签署有关协议,一旦出现这种情形,结算参与人可根据事先约定,合理分配投资者申购多只新股的未到位资金。

  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在2000万股以下(含2000万股)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有何特别规定?

  答: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二、网下发行业务问答

  1、本次业务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取消了网下投资者应于申购日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网下投资者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缴纳认购资金的要求及相关业务流程;

  二是明确了新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为同一日,网下发行申购时间为T日9:30至15:00;

  三是明确了对于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不再安排网下发行。

  2、本次修改后,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的持有市值要求是怎样的?

  答: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3、网下新股发行的具体流程?

  答:网下新股发行的具体流程如下:

  (1)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主承销商公布招股意向书及初步询价公告。

  (2)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10:00前,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录入初步询价参数,并确认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参与资格。

  (3)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对象报价。同一个网下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报价。

  (4)T-3日,初步询价截至。

  (5)T-2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

  (6)T-1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刊登网下发行公告;主承销商剔除不得参与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并于15:00前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确认。

  (7)T日,网下投资者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8)T+1日,主承销商上传初步配售结果。网下投资者查询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原T+1日会计师事务所申购资金验资环节取消。

  (9)T+2日,主承销商公告初步配售结果,网下投资者据此在当日16:00前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0)T+3日14:00前,主承销商将最终确定配售结果上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11)T+4日,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划入发行人账户。

  (12)网下发行完成后,主承销商应向市场公告网下配售结果

  4、获配的网下投资者何时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获配的网下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或未从备案的银行账户划付资金,如何处理?

  答:T+2日16:00前,获配的网下投资者须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或未从备案的银行账户划付资金,其相应的获配股份视为无效认购,不登记至网下投资者证券账户,并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5、网下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网下投资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其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划付资金。

  二是网下投资者必须将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

  三是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付款凭证备注信息(如股票代码、证券账户等信息)需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见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指南).
文成达达

16-01-05 16:43

0
目前持仓的茅台还套0.89%
获利是肯定的
这里可能是一个坑,进场的机会
如果是C浪杀跌破2850,那么优质股票可能可以抗跌
持有茅台也属于无奈
这里下注依然带有赌博性质
赌他是双底向上
有国家队力撑
文成达达

16-01-0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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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盘位置继续加仓茅台
文成达达

16-01-05 10:24

0
早盘茅台没有大幅低开
没有加仓的机会
目前继续持有昨天的筹码
被套大约1.3%
等待恐慌继续逢低买进

2600亿市值的茅台,2015年可能净利润200亿
动态13年回本
大约相当于7.5%票息的债券
考虑明间消费升级,通胀,收入水平提高等因素
茅台这里还是有配置价值的
资产慌的时代,连债券都不敢买了
何况持仓股票还有申购新股的资格
文成达达

16-01-04 10:21

0
继续买茅台
今年最重仓位
大约三成仓茅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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