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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 实时监控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 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主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 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主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及监督管理等事宜,适 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 定。 第三条 投资者参与主板股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证券交易委 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正常 秩序。 第四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主板股票交易行为的管理,按 照本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积极配合、协同本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 — 2 — 共同维护主板股票交易秩序。 第五条 本所对主板股票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和自律管理,对 违反本细则的投资者、会员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对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依法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二章 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一)虚假申报; (二)拉抬打压股价; (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四)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 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七条 本所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申 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价格波动情况、股票 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定性与定 量分析,对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认定。 投资者的主板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 指标且多次实施同类型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将其认定为相应类 — 3 — 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主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 准。 第八条 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 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组)的申报数量、申报金额、成交数量、成交金额 及占比等合并计算。 第九条 投资者的申报和成交同时存在买、卖两个方向时, 按照单个方向分别计算相关申报数量、申报金额、成交数量、成 交金额、全市场申报总量等指标。 第二节 虚假申报 第十条 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 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 常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 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以偏离前收盘价 3%以上的价格, 或者其他股票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二)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三)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四)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 50%以上; — 4 — (五)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 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 (六)主板风险警示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 幅 3%以上,或者其他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 5%以上。 第十二条 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 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最优 5 档内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二)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 5 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 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 5 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 比例较高; (三)满足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申报发生多次; (四)申报后撤销申报,且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同方向累计 申报数量的 50%以上; (五)存在反向卖出(买入)成交。 第十三条 连续竞价阶段 2 次以上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 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二)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 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 比例较高; (三)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 — 5 — 幅限制价格的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以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 以上。 第三节 拉抬打压股价 第十四条 拉抬打压股价,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 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 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 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二)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主板风险警示股票开盘价涨(跌)幅 3%以上,或者 其他股票开盘价涨(跌)幅 5%以上; (四)股票开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的,在涨(跌) 幅限制价格有效申报数量占期间市场该价格有效申报总量的10% 以上。 第十六条 连续竞价阶段任意 3 分钟内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 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 (二)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三)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四)股票涨(跌)幅 4%以上。 — 6 — 第十七条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 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二)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股票涨(跌)幅 3%以上。 第十八条 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交易中,同时存在下 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二)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 例较高; (三)股票开盘价涨(跌)幅 2%以上; (四)当日 10 时以前反向卖出(买入)成交数量在 10 万股 以上或者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股票交易中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 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连续竞价阶段任意 3 分钟内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 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 (二)期间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三)期间成交数量占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四)期间股票涨(跌)幅 2%以上; (五)期间及其后 30 分钟内累计反向卖出(买入)成交数 量在 10 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 7 — 第二十条 股票交易中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 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 例较高; (三)收盘集合竞价阶段股票涨(跌)幅 2%以上; (四)当日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及次一交易日 10 时以前累计 反向卖出(买入)成交数量在 10 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 100 万元 以上。 第四节 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第二十一条 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 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 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 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二)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 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 比例较高; (三)本条第二项情形的状态持续时间 10 分钟以上,或者 持续至连续竞价结束; — 8 — (四)本条第二项情形的剩余有效申报及其后在该价格的新 增申报中,当日累计成交数量比例低于 70%。 第二十三条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 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 态; (二)连续竞价结束时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 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 (三)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新增涨(跌) 幅限制价格申报的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四)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 申报数量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第五节 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 第二十四条 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单个账户、 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 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竞价交易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 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在单个账户或者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二)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 10%以上或者收 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 30%以上。 — 9 — 第二十六条 竞价交易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 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进行交易; (二)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 10%以上或者收 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 30%以上。 第六节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第二十七条 严重异常波动,是指主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交 易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违背审 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 10 个交易 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 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 10 个交易 日内,连续竞价阶段 1 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卖出)单只严重异 常波动股票金额巨大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三章 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监管 第三十条 投资者在主板股票交易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本所可以对其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 10 — (三)约见谈话; (四)将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 (五)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六)盘中暂停当日交易; (七)盘后限制交易;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本所对投资者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按照《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可以下调本细则规定的监控指标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从 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一)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二)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 存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三)对本所交易监管中向市场公开的重点监控股票实施异 常交易行为; (四)异常交易行为涉嫌操纵市场; (五)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本所盘后限制交易,或者因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 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指标下调幅度不超过 50%, — 11 — 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会员未按本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客户 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以按照《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 对会员及其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 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是指风险警示股票数量在 30 万 股以上或者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其他股票数量在 30 万股以上 或者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二)数量或者金额巨大,是指风险警示股票数量在 50 万 股以上或者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其他股票数量在 100 万股以上 或者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三)比例或者占比较高,是指比例或者占比 30%以上; (四)多次,是指实施 3 次以上; (五)实际控制,是指通过股权、协议、委托或者其他方式, 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对某个账户的交易活动作出决策或者导致形 成决策的权利; (六)涉嫌关联,是指两个以上证券账户在开户信息、交易 终端信息、交易行为趋同性或者交易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或者可 能存在关联。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前”“内”含本数,“高于”“低于” — 12 — 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发行上市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