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4月1日起 买新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福建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从4月1日起实施。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向省直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房、限价房以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所购商品房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
(三)符合省直公积金中心购房提取其他条件。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福州新闻网)[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