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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靠自己,二波靠兄弟
英雄迟暮,时代永远是年轻人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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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17.01
2016(10)
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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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老师这篇文章,让我产生你就是周期女王的直觉,即使不是,也应该是女王老师的高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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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的思路与周期女王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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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稠区别,以及加味变换
👉稀米汤:
水多米少,熬的时间稍短,有米油,但比较清冽,它的作用就是补胃气,存津液
👉稠米汤:
水少米多,熬的时间稍长,有米油且很浓稠,它的作用就变成了油性的特质:实毛窍,滋五脏,肥肌体,填肾精
所以脾胃虚弱津亏人燥就喝稀米汤,体虚精亏就喝稠米汤,尤其是上面的米油
👉是否只喝汤不吃米:
跟煮药一样,精华都在汤里,剩下的就是药渣
所以如果是取米汤养病药效,就不要吃米(伤寒论里面的粳米汤都是不吃米的)
如果只是日常保健,可以连米带汤一起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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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质询了原被告双方对一审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有无疑议之后先进入了对研究生三年期间是否算断缴的法庭答辩。
社保中心的代理律师说遵照29号文企业员工从1992月开始为应缴费起始年限,到退休日,期间不管任何原因没缴费都算断缴,都应计入应缴年限中。
我反驳29号文中的任何原因中断缴费都算断缴是指被保险人,也就是应缴纳社保的人。而在读研究生不管在任何相关法律文件中——不管是国家的社会保险法还是北京市政府法规183号文甚至律师所引用的部门规定29号文中——都不在被保险人的范畴内。
在读研究生既不是企业职工,也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客观上不具有缴纳社保的可操作性,应视为无效的行政要求。
法官似乎觉得在这个问题上原被告双方没有更多的可辨性。她问我:如果这条诉求可以被确认,还要继续下一个诉求吗?即对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公式的更改要求。
我说当然,这是最核心的诉求,因为这种计算方式太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也是违法的。
它首先违反国家的社会保险法,扩大社保法没有授予的额外权限,引入惩罚性的应缴年限计算公式,违背社保法本意。
其次它和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执行的计算方式都不一样,显失公平。
第三,它违背了社保法保障和救济的本意,让那些因各种困难不得已断缴,甚至有些是因企业破产等历史原因被动断缴的人没有得到保障反而遭受惩罚,使晚年生活负担加重,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公正”的要求。
社保中心的律师辩护说,社保法规定了各省行政部门在当地进行统筹,按照法律法规他们有权和其他省市不同。
这话真的把我气着了。我说:各省可以统筹,可以不同,为什么同一个北京市也不同?北京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按实缴年限计算平均缴费指数,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就按应缴年限计算?为什么不一致?
律师无话可说,强调社保中心的职能只是按照文件执行。
我问她:你应该也算企业人员而不是机关或事业单位吧?你以后退休不是也要按这种不合理政策执行吗?
律师显出无可奈何的表情说:从我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身份出发我只能说被告是按政策规定执行的,也只能按政策规定执行。
我向法官提出请法庭依职权对29号文和21号文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官说:你这个要求不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中,法庭会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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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盘后拉升高潮,绝对是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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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潮,一生不能新高,低位没有接班人强承接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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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则浑然一体,散则斐然成章,乘云气而翱翔于阴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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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个股下杀示弱,是不是分歧要看低位的承接够不够。其次,看资金乐于接高还是接低,这里有一个大前提,就是做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做多条件不满足,无条件放弃一切机会。
跟踪辨识度个股的入场做多条件是否满足即可判定周期状态。难点在于接力高位辨识度还是低位辨识度,同时还需注意观察辨识度是否被其他面孔取代而产生弃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