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研究明确外资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10月16日,
券商中国记者从监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外资投资A股的便利性,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外资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两项政策,即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参照境内公募基金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豁免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据介绍,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在较短时间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证券法》规定,上述特定主体在6个月内的买卖行为属于短线交易。
同时,《证券法》授权证监会可以规定豁免情形。从监管实践看,为支持和鼓励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发展,证监会已允许境内公募基金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即对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多只公募基金合并持有同一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并在6个月内买卖的,不认定为短线交易。对全国社保基金也作了类似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