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泉州市
金太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湖北京山轻工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特此向
京山轻机承诺,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12 个月)内在证券交易市场通过适用法律法规认可的一切可行方式购买京山轻机股票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250 万元,每笔购入后持有期限不少于六个月,甲方完成前述京山轻机股票购买后,应当向京山轻机提供股票购买凭证。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部履行相应购买京山轻机股票的义务或承诺锁定的情形,则甲方应当在京山轻机发出违约确认书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京山轻机指定账户支付承诺认购总额 5,250 万元的 1/3 的金额的违约金。甲方支付前述违约金后仍应尽最大努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一月五日